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社会>正文

九岁小台胞溺水成植物人 星级酒店赔偿458万

A-A+2013年10月20日08:18半岛都市报评论

童童在台北接受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视频截图)童童在台北接受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视频截图)
当时童童就是在这个游泳池溺水的。目前该游泳池正在改造。(图片由单正国律师提供)当时童童就是在这个游泳池溺水的。目前该游泳池正在改造。(图片由单正国律师提供)

  本打算带着9岁的孩子到酒店游泳池学游泳,没想到试训时孩子不幸溺水成了植物人。3年前,来自台湾的9岁男孩童童(化名)在香港东路索菲亚大酒店游泳池试训时发生意外。事发后,童童的母亲陈女士将涉事酒店告上法庭 。经过两年多的司法程序,今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店赔偿458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单正国表示,这可能是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单笔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9岁男童泳池溺水

  陈女士是中国台湾人,2010年年初,她带着9岁的儿子童童(化名)来青岛打算定居。期间,经人介绍,得知索菲亚酒店内一家游泳俱乐部挺好。同年4月17日晚 ,陈女士带着童童来到该酒店进行试训,“如果各方面都满意,打算报个游泳班学习”。

  在试训进入尾声时,游泳教练李某召集家长来到办公室,讲解该游泳班的课程以及费用等问题,同时他交代游泳助教张某对孩子进行训练及看护。

  然而,10余分钟后,一位家长突然冲进办公室大喊“有个男孩溺水了”。陈女士赶到现场发现,溺水的正是她的儿子童童。被救上来后,童童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教练李某和其他人对其施救。随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童童送到青医附院抢救。

  在重症监护室,经过医生全力抢救40多分钟后,童童终于有了呼吸和心跳,但是由于大脑受伤严重,孩子成了植物人。同年5月4日,陈女士带着童童回到台湾继续接受治疗。

  状告酒店索赔500万

  据目击者回忆,事发时,家长离开游泳池后,助教张某也离开了现场,并没有按照教练李某的安排对孩子们进行训练和看护。

  “直到童童溺水沉入水底又漂到水面上后,才被其他顾客发现并救起。”陈女士告诉记者,“经专家分析,溺水后沉下去再浮上来至少需要10余分钟,这段时间助教竟然没有发现。”

  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最终陈女士通过律师将涉事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500万元。2011年3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法庭上,酒店方面认为,作为监护人的陈女士在将儿子带入游泳场所时,应该预见到儿子存在溺水危险,此次事件的发生跟陈女士监护不力有关,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此外,酒店方面表示,酒店下属的水疗会所和游泳俱乐部曾签署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在该俱乐部学习游泳的人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该由该俱乐部承担全部负责,跟酒店无关。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水疗会所是该酒店没有注册且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其对外签署的合同无效,因此酒店方面应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最终赔偿458万

  经过八次正式开庭审理,关于责任划分等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小,但就赔偿数额始终争执不下。

  “我们认为,孩子一直在台湾接受治疗,那里的费用远远高于青岛,酒店应按照台湾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而对方坚持按照青岛的标准进行赔偿。”陈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经法院等多部门做工作,最终当事双方均表示可以坐下来接受法院的调解。“本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作为办案法官,我们也曾经多次找到酒店方,希望其能做出更多让步。”承办此案的法官于勇军告诉记者,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做出一定让步,并于今年10月12日最终达成协议:由酒店方赔偿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58万元(包含事发时酒店垫付的抢救治疗费8万元)。

  10月18日,索菲亚大酒店总经理助理崔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事情发生在酒店,我们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事发后我们一直积极配合受害者治疗,前期在青医附院花费的8万元治疗费全部由酒店承担。”崔亢告诉记者,在进入司法程序后,酒店曾经坚持要求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但是,后来我们了解到对方是单亲家庭,考虑到原告除了要照顾受害者外,她还有一个在上中学的女儿,而且作为酒店确实有义务积极赔偿。”崔亢表示,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权衡再三后,他们做出了上述赔偿决定。

  对于这个赔偿结果,陈女士表示可以接受。“之前的医疗费就花掉了200多万元,以后肯定还会花不少钱。”陈女士表示,对于酒店积极赔偿的态度她表示满意。

  孩子依然昏迷家人仍盼奇迹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每当回想起当时的情景,孩子母亲陈女士仍然悲痛万分、数度落泪。“当初是我想来青岛看看,因为女儿在台北上中学,儿子说他愿意陪我一起来。事发前 ,我正在给他找合适的小学,打算在青岛常住。”陈女士说,“溺水时间过长,导致脑部大面积损伤,目前儿子依然处于重度昏迷状态。现在还是呼吸衰竭,需要借助呼吸机进行呼吸。他真的很勇敢,我们现在就等奇迹,希望哪天他能醒过来。”

  “事发当天,在现场有人帮我打120,到了晚上还有人陪我一起去医院办理各种手续,他们和我都是第一次见面,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真的非常感谢,希望他们能在看到这篇报道后感受到我的谢意。”

  陈女士说,此外,她还想向包括代理律师单正国、市中院法官于勇军等帮助过她的所有青岛好心人表示感谢。

  ■焦点

  类似赔偿没有统一标准

  陈女士的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单正国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但是,该解释同时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然而,《解释》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能否适用于港澳台同胞。

  此案的承办法官于勇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此案最大的焦点就是赔偿标准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因此,本案在判决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于勇军说,尽管此前外地也有类似案例,但是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上海等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有的参照港澳台的标准计算 ,但要求不能超过内地的最高赔偿标准;此前发生在日照的一起案子,由于案值较小,当地法院则直接按照台湾地区的标准进行计算 。”于勇军称,由于不适用判例法,所以这些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用做判决标准。

  “由于此案的一方是台胞,在承办此次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是站在维护两岸关系的高度上进行妥善处理。”于勇军说,在进行调解时,法院更多的是考虑到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同时涉事酒店也勇于承担责任,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坦率地讲,如果依靠法院判决,陈女士可能只拿到 200万元左右的赔偿。”对于酒店做出的让步,无论是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还是办案法官,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发生人身损害,相关赔偿尤其是伤残或死亡赔偿金是适用内地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还是适用境外或其工作生活居住地的我国港澳台的标准赔偿?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在法律上仍是空白,相关部门应该进行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记者 李保光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