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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防“生理假”作假 精算每位女员工月经周期

A-A+2013年10月18日10:32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劳委会”统计,台湾女性劳工只有一成曾请过生理假。不敢请的原因多半是担心给主管留下不好印象、影响考绩、遭同事排挤,或因此丢了工作。

  一位在金融公司上班的女性员工表示,生理期来时,常忍痛上班,或者请自己的年休假,“在老板眼中,生理痛不是病,是公主病。”

  此外,也有员工提早预约下月生理假,雇主却要求提出“下月那天确定会来”的证明;还有雇主为防堵员工假报生理假,还精算每位女性劳工的月经周期,不符28天来一次的均不给假。

  但也有一名科技公司主管表示,遇过员工请生理假,后来才发现她是去玩,虽然不能说什么,但是下次这名员工再请生理假,心中不免怀疑。

  台湾也有企业提供女性劳工带薪生理假,贴心做法受到肯定。

  台湾“立法院”17日初审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条修正草案,女性生理假从现行12天、合并病假共一年30天,放宽为33天,多出的3天无薪,但不影响考勤。

  此外,有60岁女员工向老板请生理假,却因“有违常理”被要求提出医生证明;过去也有空姐、柜员请生理假,被公司刁难的案例。未来,雇主如果要求员工提出医生证明才准放生理假,可能会被处一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台湾现行规定,员工一年可请30天病假,“性别工作平等法”中保障女性,一个月可请一天生理假,一年共12天,包含在病假30天中,可领半薪。

  台湾“立法委员”江惠贞、卢秀燕、吕玉玲等人昨天在“立法院”建议将生理假独立出来,让女性员工在一年30天病假外,一个月可再请一天生理假,一年共42天假。

  不过,“劳委会”担心,如果多出12天的生理假,恐会影响雇主雇用女性的意愿,反对女性不利。江惠贞与“劳委会主委”潘世伟协调,小幅放宽3天生理假,等于一年可以请33天,但若请超过30天,多出来的3天不领薪,不影响全勤考绩。

  此外,“立法委员”也批评,“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雇主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员工附生理假的证明,让员工不敢请假,得忍痛上班。

  “劳委会”也表认同,并指有关研究发现,女性经期状况、时间都不固定,难以用客观判断或仪器检查,每个人对疼痛的感觉也不同,认定上有困难,不应要求附证明;“立法院”卫福委员会也通过初审,未来雇主不得再要求提供生理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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