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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未劝阻同桌喝酒致酒驾其死亡被判陪两万

A-A+2013年10月12日15:53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本报记者 陈彦杰 通讯员 南雁

  和朋友一起喝酒,如果朋友酒驾出现事故,同桌的人要担责!王刚和陈军一起喝酒,酒后王刚骑摩托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身亡。济阳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一同喝酒的陈军因未尽到劝阻、护送义务,赔偿王刚家人2万元。

  还朋友钱时酒驾身亡

  王刚平时种植2个大棚,在建大棚时他雇佣陈军的挖掘机,当时他称手里没钱,暂时欠一段时间再付费用。建好大棚后陈军索要欠款1000元钱,王刚与其约定在一饭店见面并还钱。在约定的饭店见面后,王刚便和陈军一同喝酒,不知不觉中每人喝半斤白酒、两瓶啤酒,酒后王刚认为自己没事,便要驾驶摩托车回家。陈军也没有制止王刚。在回家路上,王刚由于酒后精神不集中,撞到了路边的树上,由于车速太快,王刚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刚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刚的家人在料理完王刚的后事后,一位邻居的话让其家人有了想法,“济南有规定,一起喝酒的人,要对喝酒死亡的人有赔偿责任。”王刚家人认为陈军有一定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余元。

  未尽劝阻义务赔偿2万元

  在法庭上,面对王刚家人的质疑,陈军承认自己未尽劝阻、护送义务。但他认为王刚明知自己喝酒依然驾驶摩托车,对其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自己无需尽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很大危险,且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对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军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刚酒后要驾驶摩托车,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护送,在主观上对王刚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是济南首例因酒驾身亡,一起喝酒人被判赔偿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一人酒驾全桌追责

  2012年2月,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也被称为最严厉查酒驾新规。

  交警部门表示,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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