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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居庸关柱头兽 年都不在家过

A-A+2013年9月28日12:35北京晨报评论

  晨报讯(记者 何欣)5人经过事先预谋,将昌平区居庸关景区泮宫牌坊的柱头兽用绳索拽下并盗走,随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柱头兽属于三级珍贵文物。近日,昌平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2年至2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

  山东38岁的张甲(化名)只有小学文化,他同45岁的天津人卢某是多年的朋友。去年底,卢某找到张甲称,自己想收个“老东西”,并带着张甲前往居庸关景区,将泮宫牌坊的柱头兽指给张甲看。二人商量后决定,由张甲找人盗窃柱头兽,卢某负责收购。为此,卢某为张甲等人提供了500元“活动资金”。

  今年2月15日(正月初六)凌晨4时许,张甲顾不得和家人过年,而是和董某(河北人,男,35岁,初中文化)、冯某(河南人,男,45岁,小学文化)、张某(黑龙江人,男,27岁,初中文化)一起开车来到居庸关景区泮宫牌坊处实施盗窃。

  作案时,董某负责开车,张甲等人则用事先买好的绳子套在柱头兽上并合力将其拉了下来。随后,张甲等人用被褥将柱头兽包裹好放进车内拉走。第二天,张甲等人开车来到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将偷来的柱头兽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卢某,张甲给自己留了1万元,其余的钱全分给了同伙。董某、冯某、张某分别获得人民币8000元、4000元和3000元不等。后4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张甲等5人所盗窃的柱头兽为三级珍贵文物。

  张甲到案后供述,2012年12月25日凌晨,他还曾伙同董某在西城区某四合院门口,窃得狮形抱鼓石一对。这对抱鼓石被鉴定为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甲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董某等3人有期徒刑2年7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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