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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厂区现死亡胎儿 疑是未婚女职工坠胎抛至楼下

A-A+2013年9月24日15:04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楼下发现死亡胎儿的宿舍楼。 见习记者 蒋大伟 摄楼下发现死亡胎儿的宿舍楼。 见习记者 蒋大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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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未婚生子 摔死婴儿不鲜见

  本报9月23日讯(见习记者 蒋大伟) 23日,本报接到读者的反映,9月22日在开发区亚特电子厂区一女职工宿舍楼下,发现一具死亡的胎儿。据了解,该宿舍楼一女职工未婚先育在洗手间产下胎儿。

  23日傍晚,记者来到位于开发区绍兴路的亚特电子厂区,找到了发现胎儿的宿舍楼。据了解,该宿舍楼属于生活区,宿舍楼住着附近不同工厂的职工。“昨天下午四五点钟的事情,当时来了两辆警车,警察在楼下发现了被抛下楼的死亡胎儿,至于在楼下哪个位置发现,是从哪个楼层抛下的胎儿就不清楚了。“一位职工说道。

  据现场的女职工介绍,当时楼管阿姨在该宿舍楼4层的洗手间内发现了大量的血迹,随后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在宿舍楼下找到了胎儿,胎儿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据了解,该胎儿才4个月左右,是该女子在上卫生间的时候发生了坠胎,将未完全成形的胎儿产下,随后该女子将胎儿抛至楼下。

  开发区一位知情人士称,该女子2012年年底与男朋友订婚,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和而分手,随后该女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该女子对和男朋友的这段感情还抱有希望,便没有将孩子打掉。直到今年5月份,该女子发现与男朋友的感情已不能挽回,但此时胎儿已经发育较大,但是该女子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抚养一个孩子,便在宿舍楼的卫生间将胎儿产下,抛到楼下。

  随后,记者咨询了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李广武律师,李律师称,首先要通过警方的鉴定,看该胎儿的死因,如果是因为母亲抛下楼而导致其死亡,则该女子就要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行,一个生命只要诞生下来还存在生命迹象就被赋予了生存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即使是自己的母亲。《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母亲年仅19岁,又是未婚生子,在产子后身心情况不稳定时会产生害怕、惊恐、无助、崩溃等情绪,才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法庭或许可以将这些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像文中母亲未婚生子又将孩子摔死的事情,最近几年屡见不鲜。

  2013年,一女子未婚先孕,发现男友竟是别人的老公。思前想后,来到了一家黑诊所打胎,可没想竟未成功。不想成为别人的话柄,在宿舍产下男婴后,狠心将其从五楼扔下摔死。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女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5月29日上午,浙江杭州富阳市富春街道劳动路美食城2号楼4楼卫生间内,一女员工产子并狠心将其从四楼丢下,虽后被发现,弃婴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正月十一,独自在卫生间的李某突然感到下腹一阵重重的坠感,有东西从她的下身涌出。她低头一看,竟是一个男婴。看着手中的婴儿,李某惊恐不已,想到自己才18岁,想到自己未婚先育,李某竟把手伸出了窗外,婴儿也从窗口掉了出去,当场死亡。近日,苏州吴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死自己亲生儿子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拿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李某失声痛哭,悔不当初。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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