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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捕捉野兔私设电网电死同乡被判缓刑

A-A+2013年9月3日08:23半岛都市报评论

  2004年11月5日傍晚,林某等三村民在村外的田间小路设下电网电野兔,不料将正要下网电兔子的邻村村民李某电死。事发后,林某外逃,2012年3月被平度公安抓获。后经平度法院审理,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九年。日前,经市中院审理后,最终三人被判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分别获缓刑。

  下电网电死邻村村民

  林某、任某、王某都是平度市白埠镇某村村民,平时以种地为生。2004年冬季,由于正值农闲时期 ,三人便约定买捕兔器,去农田电野兔。林某先垫付了100多元钱,买来一套电兔子用的工具,其中包括电瓶、铁丝、铁橛子等。同年11月5日傍晚,任某便开着电动三轮车载着另外两人来到村西一条东西路南侧支起电网。“每隔20米就在地里插一个铁橛子,将铁丝绑在铁橛子上,并与捕兔器连接。”事后林某称,只要有兔子碰网,捕兔器的指示灯就会亮起。

  与此同时,邻村的李某也正准备设电网逮野兔,李某一脚踩上了林某等人铺设的电网。林某等人赶紧跑过来查看,却发现电死了人。意识到惹下了大祸,林某当晚潜逃。

  三人一审被判实刑

  2012年3月20日,林某被平度公安抓获,同时任某、王某也到案,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平度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平度法院提起公诉。此外,李某家人也提出4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等三人结伙私自设置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林某、任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九年。法院还判决三人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

  二审获缓刑罪名也变了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林某的代理律师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孙铭铭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法院二审期间,三上诉人与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林某、任某各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8万元;王某一次性赔偿6万元。

  市中院审查认为,此案案发时正值冬天,晚上农民很少出行,三人选择在离村300米、周围是麦田的小路上布置电线电兔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没有电人的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系过失而非故意,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三人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市中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两字之差量刑差异大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两项罪名的最大不同就是,是否表现为故意。”张钢律师说,前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属于行为犯罪。但是后者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根据罪名的不同,在量刑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张钢律师说,但是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法律可判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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