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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22万元

A-A+2013年8月27日11:01半岛都市报评论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迟丽俐 王阳)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案件。被告人葛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十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葛某是个80后,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个头脑灵活的小伙儿,在某乡镇的工业园内开办了自己的工厂。2011年 9月,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他到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认识了该银行工作人员臧某。后在臧某的介绍下,他决定用别人的身份证申办多张信用卡透支融资。

  他先找到了自己开手机店的同学,买了十几个手机,并以办手机卡需要补资料为由,从其同学处借取了10份身份证复印件。随后,葛某又以给自己厂里工人办保险、给银行的亲戚完任务等为理由,向亲戚、朋友等人借取了16份身份证复印件。

  葛某将这26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臧某,在未取得这26人的同意及授权下,从该银行骗领信用卡26张。后其使用之前办理好的多张手机卡,将上述信用卡开通后自行持有,并透支使用22万元。

  2012年2月底,因葛某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而臧某怕被发追究责任,两人商定,由葛某为臧某出具本息数额为23万元的借条,由臧某将其透支的本息代为偿还。当年3月份,臧某将葛某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全部还清。同年4月,公安部门将本案立案侦查,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拘留了葛某。今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需补充侦查,该案延期审理。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有人认为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信用卡透支,无直接或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葛某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偿还银行的透支欠款,给代其还款的臧某出具了借条,主观上无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银行的钱款,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葛某采用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而非采用非法的手段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表现符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编造理由,虚构事实,以不同方式取得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6张,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葛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十万元。

  ■名词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属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情形之一。 记者 从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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