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社会>新闻大观园>正文

大学生因父母交不起学费将其告上法庭

A-A+2013年8月27日09:41现代快报评论

  已成年大学生,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  含辛茹苦将孩子供到大学,结果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孩子的学费,父母竟然被孩子告上法庭索要学费和生活费,这是近日发生在连云港市连云区的一件事。经法院调解,案件以孩子撤诉告终,但是留下的思考似乎远没有结束。现代快报记者根据此事采访了多位连云港的父母,大家普遍的观点都是“法律是法律,父母是父母,只要有能力,绝不亏孩子”。

  通讯员 朱先明 现代快报记者 王晓宇

  无奈

  父亲生病母亲打工

  儿子的学费交不起

  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的小柱(化名)是南京某学院学生,暑假过后就要上大二了,今年暑假,小柱在和父母谈起学费时,他父亲郑重地对他说:“小柱,你看我病成这个样子,家里生活仅靠你妈打工维持,我每月要花几百元的治疗费,你在学校每个月要1000元生活费,我们坚持了一年,家里值钱东西都已经卖了,亲朋好友能借的都已经借遍了,现在实在无力供养你上大学了。要不你先找个勤工俭学的事做,自己赚钱交学费。”

  父亲的话并没有让小柱理解,反而让他感觉气愤,小柱对比自己身边的同学,恨自已生在这样的家庭,他越想越觉得委屈,凭什么别的同学父母给儿女交钱读书,自己的父母要求自己打工挣学费?法律上不是说要保障受教育权吗?于是,在父母无法给他继续交学费的情况下,小柱一气之下把自己的父母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他请求法庭判令父母继续支付自己今后三年的学习费用和生活费。

  结果

  在法院调解下,儿子撤回起诉

  那么,父母有没有义务在子女已经进入大学后,依旧提供学费与生活费呢?

  据连云区法院工作人员称,原告小柱刚开始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作为父母就有义务负责孩子的学费以及生活费,至少也应该供自己到大学毕业。负责办案的法官指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年满18周岁的就读大学的青少年子女,父母没有承担学费、生活费的义务。已读大学的小柱,明显属于此种情况。这与受教育权是否被侵犯是不矛盾的。因为子女既然已经达到18岁,而且到了大学深造的阶段,完全可以通过课余做家教、打临时工、获取学校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养活自己,受教育的权利理应由自己来行使。

  连云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柱的父母确实生活困难,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此案以小柱撤回起诉而终结。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连云区法院己将小柱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该院干警不仅为小柱捐助了全部学费,而且还派专人给他家送去了2000元。

  “中国式”父母为孩子不顾一切

  看法一 只要孩子有需要,就会尽力满足

  任女士的女儿刚上高一,她表示只要孩子有需要,她会尽全力去满足,“法律我懂,但是我觉得孩子处在人生的什么阶段就应该干什么事,学习的时候就不应该去打工,我女儿现在上高一,只要她有能力读书,读到博士我就供到博士,我不会让她过早接触社会。大学是孩子学会本领的关键时候,我不会让她在关键时刻掉链子。”

  看法二 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做不到

  市民刘先生一对儿女已经毕业并工作,他觉得:“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作为我们中国父母却做不到,中国应该都会养到成家立业。我的孩子我都供他们读到不读为止。我认为为了孩子读书我可以砸锅卖铁坚持,实在困难我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帮助孩子,如果孩子懂事,能够通过勤工俭学解决一部分也是挺好的。总之,只要有能力,我们肯定不会亏待自己的孩子。”

  可申请助学贷款,也可勤工俭学

  看法一 父母不容易,要理解他们

  出身农村的小伟,靠着打零工的父母供自己和姐姐上了大学,大学四年小伟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毕业好几年后他才还清贷款,提起小柱的事情,小伟觉得换成自己肯定做不出,“父母供我们已经不容易,到头来这么做不仅显得自己不理解他们,更会让他们伤心,毕竟谁家的父母不想给孩子更好的条件?”

  看法二 可以和父母一起解决问题

  大学毕业刚一年的姑娘小珍告诉记者,到了法定年龄父母不再有义务抚养孩子,在国外可能很正常,但是在国内她觉得这依然停留在法律层面,“如果我当年上大学,我父母不给我钱,我肯定也会怪他们,但是这个也要看能力,像小柱家的这种情况,父母确实拿不出也没有办法,作为成年人,自己可以想办法去帮助父母一起解决,但是父母如果有能力不给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