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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3日庭审实录(6)

A-A+2013年8月23日21:21新华网评论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陈述。

  被告人: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薄谷开来在录音录像时说的证词是不真实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在有压力下做出的?

  被告人:是。对于谷开来的精神状态,我提请法庭重视。对刚才她说的那些话我表示质疑。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侯有荆柯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审判长:你认为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有问题?

  被告人:是。我认为她所作的证言,既有精神压力,又有减刑的动力。

  【庭审现场】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

  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

  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

  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请书记员展示投影,现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连实德公司把323万美元给了谷开来的公司,我对前面这些不再质疑,我对银行出具的说明也是有意见,银行应该把当时的凭证拿出来,但没有,只是出的说明,我们要搞清楚罗素地产公司是谁的,我向法庭说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股份但没有代持协议。第二虽然德某某一再说谷开来自己说重要的事都是我决定,实际上德某某并不听开来的。现在罗素地产的股权没有转给别人,而全部转给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状态,罗素地产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东,他是这个公司的全部权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权利人。现在指控受贿罪是说薄谷开来收了徐明的钱买了房,焦点还是在房上,如果光说钱,可以说与被告人薄熙来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个地方显示说给他钱了他用于去买房子。第三个问题买房的钱是哪来的,其实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钱,买房的钱是银行贷款。

  辩护人:230多万欧元,不是徐明汇到国外的钱,而且这笔钱只是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

  三、关于这个房子是谁的问题?按照现在德某某的叙述,房子登记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股东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谁现在不知道,没有证据显示。谷开来讲加幸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罗素地产控制,但没有证据证实。从法律上说,这个房子一开始就不是谷开来的,谷开来对这套房子没有所有权,开来讲,这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她的资产,让人难以信服。还有,枫丹圣乔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权转给了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的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开来没有任何股权,所以说,她签任何文件都是无效,就整个指控,中间有个环节是断开的,徐明这个钱没有直接去买房,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开来拥有这家公司,也证明不了开来拥有这套房子,不是现在才没有的,而是以前就没有。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但涉及到了答辩的内容,公诉人要求予以质证。

  审判长:本庭也要求公诉人仅仅围绕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好的,就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境外证据、房产归属问题、钱的流向问题发表看法。公诉人发现辩护人首先提出的是对境外证据的否认,认为境外证据不合证据规则,但辩护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护人既否认证据合法性,但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却也都是用的这些境外证据,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人已明确说明,所有境外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解释,如果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证据应当有外交认证,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取得的,这些证据的来源德某某说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国律师处做的复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复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会在有权保存机关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有德某某的签字说明,而且说明了原件的存放处。这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相关佐证,是不可能全面说明案件的,但与本案其他证言结合起来,是能够说明尼斯房产的问题的,与谷开来、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邮件等也能够证明。关于房子权属问题,辩护人提出股权最后在德某某手里,公诉人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所有书证要结合本案综合来审视,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法国尼斯购房的设想,且设计了一套复杂方案,即薄谷开来要在法国买房产,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产,所以设计一套繁杂的购房计划,按照他们说这是一个蒙太奇的计划。从成立公司这条线来说,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买房,而仅用罗素公司买房仍然是不能掩饰其身份和钱的来源,所以说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枫丹圣乔治公司直接购买套房子。

  公诉人: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枫丹圣乔治公司就是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同一个名字,这个公司是怎么成立的?不是让罗素地产公司直接投资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无法割断和罗素地产公司的关系,割断和实德集团汇款的关系。所以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还需要中间有一个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资公司用意一是为了减税,用公司名义购房,比个人购房赋税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资金是由法国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的,就是说罗素地产公司收到了323万美元以后,其中的20多万转入到加拿大投资公司。由加拿大投资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通过这种形式,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尼斯别墅,即枫丹圣乔治别墅。这样一个复杂计划能彻底实现隐去了薄谷开来的真实购房身份,可以实现她的计划。这是从公司成立看。再从资金流向看,刚才辩护人说了,这是用贷款买的,这会让大家产生很大的疑问,为什么有了钱不直接用钱买,而要贷款?这与几家公司的关系有关。也与要隐去这笔钱是徐明提供的有关,罗素地产公司已收到323万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万欧元买房产,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万欧元存入银行,再把这个钱指定银行贷给枫丹圣乔治公司,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再通过银行贷给自己成立的枫丹圣乔治公司,这样表面看是一笔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贷款购买的房产,但实际上这笔钱仍是实德集团提供给罗素地产公司的。

  公诉人:关于谷开来的证言效力,我们所向法庭出示的谷开来的证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证言,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

  审判长:关于尼斯房产的购买资金流向以及购买的过程和现在的财产状态的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都已经听明白了,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其他的证据子以研究并形成决定。

  济南中院发布贪污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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