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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3日庭审实录(3)

A-A+2013年8月23日21:21新华网评论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份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电话中与她谈了几句。我们约好很快会联系,以确定操作细节。接着,徐明给了我姜某的电话号码。

  回头再说一下那天与姜某的交易。我们三个人来到某事务所巴黎机构的大会议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场。在填写文件过程中,文某某提出关于在文件上填写的金额问题。姜某很惊恐,不知道其中缘由,就打电话给徐明,并把话机递给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实情的姜某面前讲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释了几句,但还是没有让徐明明白这样填写的理由。为了快速了结这次见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说,让文某某再去寻找一个让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尔的一个电话,他到了伦敦,而谈论酬金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周。在我的要求下,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邮件。告诉我: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务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几个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说法,先是说他们当时(2007年)收到过一份护照复印件和一份股权转移的文件,但没有其他解释文件,也不知道该转到哪个机构,后来他们把那份文件给弄丢了,然后又说转移文件上的签名不符合谷开来注册时所用签名。

  接下来是一段漫长的律师之间邮件交换的时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务所已经确认是无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视之为临时有效的东西……

  之后,我收到尼尔-伍德要求的补偿金额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我已通过薄瓜瓜转给了谷开来。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与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在侦查阶段有7份证言。均证实应薄谷开来要求让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枫丹-圣乔治等公司股权,别墅实际所有人仍然是谷开来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当庭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且与在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其证言。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徐明朋友姜某证言,证人姜某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3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11年4月,当时我在英国,徐明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法国尼斯有一处房产,原来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现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国巴黎一名律师那儿和德某某办理了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当时我对房产的情况都不了解,因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当时也没有特别在意,就签署了有关的文件。这套尼斯房产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当时德某某只和我办理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没有办理手续。这三家公司中一家公司是法国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注册地是卢森堡;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当时我和德某某办理的是法国RFSG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还有一家公司是罗素地产公司,罗素地产公司有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230万英镑的债权和40万英镑现金。但这家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因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所以最终没有办成。

  问:你和德某某办理法国RFSG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代持手续时,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过相应的款项?

  答:我没有向德某某支付过任何款项。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师处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德某某也没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项。

  由于管理房产的需要,我曾问过徐明这套房产的情况,徐明也说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伦敦来看我,的确曾经给我说过这套房产是薄谷开来的。

  问:希望你将尼斯别墅的相关书证全部提供给我们?

  答:可以,我已将我现有的尼斯别墅的相关产权证明(尼斯别墅销售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交给你们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会及时提供给你们。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2013年6月19日证言。

  谷开来与德某某关系比较密切,谷开来跟我讲薄熙来对德某某很重视,我记忆中2006年谷开来和德某某还找我帮他们签过四份见证文件。

  这4份文件上我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签完后,我向谷开来索要一份复印件,谷开来没有给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这几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只是出于对谷开来的信任。这4份文件的签字不像我平时的签字字体,我是故意这么签的,因我考虑如果我不签,面子过不去,但是我又不愿意签。谷开来和德某某业务上的情况我不清楚,谷开来和德某某商量有关业务时,如果我在场,他俩就用英语或法语对话,目的就是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开来购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照片(多媒体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看清照片?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照片你是否见过?

  被告人:没有见过,照片也没有印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及电子邮件。

  (1)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文及译文。

  (2)出示某公证处出售合同,证实2001年7月9日,枫丹-圣乔治公司以2210510.75欧元价格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缴纳财产转移税108093.95欧元。

  (3)出示某银行与枫丹-圣乔治公司商业贷款协议。

  (4)出示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译文、某信托公司收支明细译文。

  (5)出示自中国银行网站调取的外汇牌价表。

  上述书证结合德某某、薄谷开来证言证实,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拥有房产所有权;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贷款,某银行放贷款来源于罗素地产公司的等额存款。

  (6)出示枫丹-圣乔治公司章程译文。

  (7)出示罗素地产公司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7月3日收支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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