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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车费抢劫残疾人30元获刑4年

A-A+2013年7月20日09:43汉网-武汉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 徐采贝 钟斯斯 通讯员章鸣平)家住江夏金口街的男子龚某,在被告席上听到了江夏区法院刑庭对他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宣判后,大张着嘴巴,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也就是抢了区区30元,为何判得这么重?

  昨天,江夏区法院刑庭法官详解了这起看似普通的案情。

  30岁的龚某家住江夏金口街,2003年8月15 日,他因抢劫被江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今年1月14日,龚某在金口街910公交车金水闸站点,租乘残疾人艾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至大曾口村长棚子湾路口后,龚某拒绝向司机支付车费,反而向艾某索要人民币100元。

  艾某拒绝后,大声喊叫,并准备驾驶车辆离开,龚某一把拉住他的衣领,“再喊叫就动手”,以言语相威胁,最后硬是从艾某身上抢走了30余元。艾某报警。

  今年2月21日早,龚某在武昌区紫阳路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什么他判得这么重,江夏区法院刑庭法官向记者解释:由于龚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起点刑就是3年,另外,他有抢劫前科曾被判刑,酌情从重,而且受害人艾某本身又是残疾人,又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他相当于罪加三等,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点也不冤。

  记者了解到,对这一判决结果,龚某并未提出上诉。

  (原标题:抢劫30元 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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