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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9岁法官6年前被杀案揭秘:无辜枉死铁棍下

A-A+2013年7月18日17:20正义网评论

被告人路心江正在法庭上接受开庭审理。被告人路心江正在法庭上接受开庭审理。
被害法官史现平的母亲在控诉。被害法官史现平的母亲在控诉。
被害法官史现平的母亲在控诉。被害法官史现平的母亲在控诉。

  时间:2013年6月20日;

  地点: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是审判厅。

  就在这儿,一起罕见的报复杀害法官案正在一审宣判,审判长洪钟般的嗓音在大厅回荡——被告人路心江被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路心江,身穿杏黄色囚服,手脚镣铐紧锁,两眼无光,神情颓废,一副无辜、惶恐、温顺的样子。然而谁能想到,他就是6年前残忍地报复杀害一名年轻法官的元凶!

  (一)猜忌怀恨

  路心江,1965年生人,齐河县潘店镇中屯村村民,他的暴躁脾气在当村是出了名的。

  2006年1月16日,正值腊月十七,路心江在村里和几个朋友喝年酒。几杯热酒下肚后,觉得天旋地转的他,因言语不和与一起喝酒的同村村民刘某发生了口角,性格暴躁的路心江借着酒劲用一根铁棍将其打成左臂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此起纠纷发生后,曾经过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达成了处理协议,约定路心江赔偿刘某5000元。可是,路心江一直不愿意赔钱,刘某几次上门催要无果,便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路心江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齐河法院指定由焦庙法庭受理此案,由于路心江在外四处打工、一直躲藏不归,案件迟迟不能结案。于是,该法院下达了对其逮捕的决定,并于2006年6月,根据受害人刘某提供的线索,经公安局的紧密配合,法院依法将路心江逮捕归案。当年12月,经齐河法院焦庙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又自愿达成了司法调解协议,由路心江赔偿对方15000元,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申请撤诉终结,法院释放路心江回家。

  一起鸡毛蒜皮大小的民间矛盾纠纷,本应该至此画上句号,然而释放回家的路心江却非常不满。“不仅比上次调解多拿出了1万元钱,自己还被司法关押了许多天,这简直太丢面子了,以后我在村里还怎么抬头做人?”

  特别是当路心江听家人们反映,本村考出的大学生史现平在焦庙法庭当法官,听传言说史现平还曾给进村抓捕路心江的法院干警“指引路线”,路心江便怀疑是他从中“作梗”、“捣鬼”、偏袒对方,才导致被拘留、多赔钱的。从此,路心江的心中种下了对史现平仇恨的种子,发誓一定“弄死他”、“办挺他”,一直伺机报复。

  (二)惊天血案

  路心江发誓要报复的法官史现平,男,毕业于山东工程学院法律专业,是齐河县人民法院首位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大学生,案发时年仅29岁,是该法院焦庙镇人民法庭的一名助理审判员,曾受理过百余起案件,为人耿直,作风正派。

  据调查,史现平并非刘某诉路心江故意伤害一案的承办法官,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只是由于他既是承办该案的焦庙法庭的法官,又与该案当事人路心江、刘某均是同村老乡,这才被无端猜忌、招来杀身之祸的。

  2007年1月17日清晨,严寒刺骨,家住齐河县东宋新村小区的宋女士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出门发现史现平在自己居住的楼门口躺在血泊中,头部血肉模糊,周围大片的血迹已经被冻得凝固了,立即拔打了110报警。经法医鉴定,史现平系头部遭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此起惊天大案震惊了全县人民,也引起了齐河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齐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过对死者生前曾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进行缜密走访排查,很快将作案凶手锁定为路心江,还有他远在泰安的侄子路民和一个名叫涛的男子。

  警方专案组围绕他们可能藏身的地点进行了布控,并特别派出6名干警赴泰安侦察。在 泰安市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查明:路民,男,25岁,无业。和他在一起的小涛名叫张维国,男, 27岁,也住泰安市泰山区花园小区。在案发后的第六天,经过艰难摸排,几经周折,警方在一个当地出租房屋内首先将犯罪嫌疑人张维国抓获。

  路民生性狡猾,结交比较复杂,社会关系复杂,并且有一大批亲戚朋友在泰安,居无定所。特别是案发后,他更是警觉,断绝了与家人和熟人的一切联系,仅一个下午的时间就换了4部公用电话与张维国联系。尽管如此,警方根据张爱国供述的线索,当天傍晚派出民警秘密地潜入到泰安市一家小旅馆,以顾客的身份秘密地对逐房间进行了排查,最后终于在305房间,将潜藏在那里的路民一举抓获。

  至此,该案曾一度困扰在人们心头的种种迷团拔云见日,案件真相大白天下。

  原来,路民是路心江的亲侄子,一直在泰安“混社会”。在路心江从拘留所被释放不久,路民就曾在齐河老家摆酒席为叔叔“洗尘”。酒过三巡,路心江将自己要报复法官史现平的想法和盘托出,路民拍着胸脯子答应了下来。据路民归案后供述,当他回泰安后,路心江还曾在电话中特意嘱咐侄子路民一定“在泰安找个下手狠的、胆壮的兄弟,好好给叔出出这口‘恶气’!”

  回到泰安后,路民联系了手下兄弟张维国,此人在道上以心狠手辣闻名,虽然年龄不大,就连老资格的混混都让他几分。据后来张维国供述;“路民曾找到他,说要他去帮着打一个人,并承诺事成后给300元钱。”

  案发这天,即2007年1月16日下午,路民和张维国从泰安回到齐河潘店老家,当晚他们和路心江相约到一家亲戚家喝酒,共同商量如何实施报复,其中有的说“给他点厉害看看”,有的说“别伤害他太厉害、吓唬吓唬他就行”,还有的干脆说“做掉他、弄死他!”正好当晚,史现平也在离他们不远的一家饭店附近吃饭,被路心江在饭店打工的未成年小儿子发现,悄悄告诉了路心江等人。于是,路心江一面嘱咐小儿子暗暗跟踪报告史现平的行踪,一面和路民、张维国共同商定了当晚要在史现平回家途中对其实施报复残害的罪恶计划。

  当晚酒足饭饱之后,路心江、路民和张维国三人分别手持铁管、剃头刀和菜刀,在史现平家住所的楼门前守候。大约9时10分左右,正当史现平步行快要到家时,路民首先向前抱住史现平腰部,将其摔倒并压在地上,而后三人一顿棍打、刀砍。后经查明,当路民抱住史现平摔倒后,路心江曾举着铁管照着史现平的头接连打了数下,并说“今天不是他死就是咱死”,张维国持菜刀砍击史现平的腿部两下。在史现平已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路民从路心江手中要过铁管,猛击史现平的头部数下。当看到躺在血泊中的史现平已经没有呼吸,他们才吓得魂飞魄散,知道闯下大祸,三人遂四散奔逃。

  次日清晨,史现平六十多岁的老母亲在楼上家里得知噩耗,急得连鞋都没穿就抱着两岁的孙女下楼,当看到儿子被害的惨状时,老太太哭昏在旁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现平系颅骨骨折、脑挫伤死亡。

  被害人法官史现平年幼丧父,是母亲含辛茹苦地把他抚养成人的,不想却在年仅29岁时撇下年迈的母亲、妻子和两岁的女儿而去,一家子的顶梁柱轰然倒塌,这让他的家人怎么不痛彻心扉、肝肠寸断、从此度日如年!?

  (三)同伙下场

  2007年9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落入法网的路民、张维国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此次法庭上,和路民、张维国一起站在被告人席的,还有路民的二姑父刘爱营、二姑路桂兰、父亲路新海等亲友。

  因为,在案发当晚,路民、张维国曾被其二姑父刘爱营开车送到济南洛口。第二天,两人又跑回齐河县的焦庙镇团圆村其小姑路桂兰和大姑路桂玲家中,说了他们杀人的事,并在她们家中清洗了血衣,临离开时,还拿了姑姑给的二百元作返回泰安的路费。后来,路民还回了家,父母将其作案时穿着的衣服处理掉,也给了他100元钱,让其潜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都构成窝藏、包庇罪。在案件侦破阶段,路民曾有六名亲属因涉嫌窝藏、包庇罪,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路桂兰无比悔恨:“俺一个当姑的,一听侄子说他捅人了,俺就害怕了,按说俺应该举报,可俺没上过学,不懂法啊!”

  被告人刘爱营说:“俺活四十了,还不知道包庇罪是什么,我小闺女才四个月,我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局啊!”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民、张维国听信路心江指使,怀疑与案件无关的审判员史现平偏向对方而报复杀人,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依法严惩,且被告人路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爱营、路新海、路桂兰明知路民、张维国杀人后,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路民、张维国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遂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路民死刑、被告人张维国有期徒刑12年,二人共同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同时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爱营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路新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路桂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路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

  而此时,案件的主谋和主要凶手之一的路心江,仍潜逃在外,下落不明。

  (四)难逃法网

  老奸巨滑的路心江,他会逃亡到哪里去呢?

  由于路心江一直销声匿迹,而他的亲戚朋友、工友等各种社会关系特别复杂,分布广泛,内蒙古、哈尔滨、鸡西、泰安等地,这给警方专案组的摸排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民警所到之处,均没有打探到路心江的线索。抓捕工作曾一度变得扑朔迷离。

  据了解,6年来,齐河县公安局追逃小组一直没有放松对路心江的缉捕工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于在2012年 11月13 日这天,公安部技术鉴定中心传来消息,指出重大命案犯罪嫌疑人路心江的个人DNA识别信息出现在济宁市。从此,追逃工作有了重大转折。

  原来,路心江杀死史现平后,于当夜仓惶出逃。他先是跑到了济聊高速公路下的一个桥洞里,在水泥管子里住了二十来天,饿了就去附近的村里买点儿点心之类的东西充饥,再趴在河边喝几口河水。当得知史现平死亡的消息,他自知犯下了弥天大罪,便在一个寒风呼啸的黑夜,又搭上了一辆南去的公共汽车。

  后来,路心江到了南京没有找到生存的门路,便又辗转到了江苏的新沂、盐城,安徽的马鞍山等地。在这些地方,他专门到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的人力市场等零活儿,有雇佣人力的,他就会不声不响地跟着人家一起去工地,干活时从不多说话。有时,明明干了几个月的苦力,可因为他没有身份证,人家最后连工钱也不发给他,逼得他只好靠捡点废铁卖钱生活。

  2011年秋,路心江在新沂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看工地,此时他已经将名字换成了“秦恩岭”。这个工地与一个南京的建筑工地相邻,双方之间积累了不少矛盾。一天下午收工后,工人们都下班了,“秦恩岭”吃过晚饭后为了捡点废铁,独自在工地上转悠。当他走到与南京的建筑工地相邻的地方时,“秦恩岭”捡拾了几米废弃的电线,被南京建筑工地上的看门老头看到了,硬说是他偷的。“秦恩岭”感到冤屈,与看门老头子据理力争,并反驳对方是对他诬陷,没想到“据理力争”的结果是他被南京建筑工地上的人押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进了公安派出所,心中有鬼的“秦恩岭”就打起了算盘。当民警问到他的名字和家乡所在地时,他只报了名字叫“秦恩岭”,自称家是济宁的。当地派出所立即与济宁市警方取得了联系。济宁市警方连夜赶到新沂市,对“秦恩岭”进行讯问,发现这个秦恩岭并不是在济宁作案的那个,且听口音也判断出他也不是济宁人。

  不过,“秦恩岭”的DNA等个人识别信息却被济宁警方掌控了起来,并发布到公安部追逃专用互联网络上。与此同时,由于“秦恩岭”的真实情况得不到核实,新沂公安派出所关了他两个多月,“秦恩岭”一直用绝食、撞墙撞到头破血流等方式来对抗民警的盘查。无奈之下,当地警方见问不出多少有价值的东西,就将他释放了。

  被释放后的“秦恩岭”,再次走进了人力市场,并且变得更加聪明了,因为他一般是在新沂市的市场上专门找去外地做工的活,干完活后他再次返回新沂的人力市场。“秦恩岭”以为这就叫狡兔三窟,如果自己不惹事,怕是很难被别人逮着了。

  当得知路心江的DNA个人识别信息出现在济宁市的消息后,齐河县公安局刑警连夜赶到济宁市公安局。当弄清了“秦恩岭”事件后,齐河刑警又马不停蹄地赶往江苏省新沂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找出了以前的档案。经齐河警方辨认,这个人就是他们苦苦寻找了六年的路心江。

  2012年11月19日晚7时许,路心江出现在新沂市路边一个小饭店的门口,隐蔽在暗处的两地民警共同出击,一举将其拿下,并依法移送齐河县警方。

  此时,当警方问到路心江这几年逃亡的感受,他说:“这些年,我在外面白天打工受尽了人家的欺负,晚上还一个劲儿地做恶梦,无数次梦到你们发现了我,追我,我怎么跑也跑不动,眼看就被逮着,一急之下吓醒了。现在,我终于踏实了,再也不做恶梦了。”

  6月20日,德州中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心江因怀疑被害人史现平在自诉案件审理中偏向对方而产生杀人恶念,打电话纠集同案犯路民,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起意者、组织者,在案发当晚与同案犯路民、张维国一起预谋,并进行了分工,系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路心江持铁管击打被害人头部,杀害无辜,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

  遂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路心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路心江与路民、张维国连带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五)引人深思

  一审宣判后,路心江不服,已提出上诉。毋容置疑,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然而,此案的中暴露出的人民法官人身安全问题也发人深省、令人不无忧虑。

  “法官具有公民人身权和法官裁判权的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也必然涉及到了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德州中院主办此案的法官们说。

  有关专家指出,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共性问题,社会制度成熟的国家通常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采取了适合各自国情的保护措施,社会动荡国家的法官经常出现被枪杀或攻击的事件。

  时下,人们通过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谩骂法官”、“围攻法官”、“殴打法官”、“法官受伤”、“杀害法官”、“冲击法庭(院)”等字眼、句词,就会发现针对法官(法庭)的暴力事件帖子有两百多万篇次,数目可谓触目惊心。据调查,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改革攻坚期、利益调整期、矛盾高发期”阶段,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威胁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频频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姿态,干扰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毒化了司法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进一步动摇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和社会公正的信仰,从而扭曲和弱化社会的价值观建设体系,付出的社会成本,可谓越来越大。

  据了解,现有的《法官法》赋予法官的控告权使法官维权有了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从而使法官的控告权形同虚设,维权也就无从谈起。自2000年以来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直线上升,但受到法律制裁的侵害人只有极少数。

  因此,本案主办法官们建议,应当着眼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认真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惩处力度,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如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等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同时,要出台与《法官法》配套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对法官维权时的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要充分发挥党委统一领导的制度优越性,构建由审判系统、公安机关和行政部门参加的司法联动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在需要时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制定预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功能,形成维护法律威严的合力,共同消化社会矛盾。

  此外,鉴于当前日益严峻的司法环境,在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院形象、捍卫法律尊严方面,各地法院还应当自行采取一些方便易行、低投强效的措施,如,优化警务保障,硬化安全条件;加强门卫盘查,控制人员动态;规范接访机制,优化运行保障;端正法官形象,提高办案质量;切实提高警觉,树立自防意识;强化自卫能力,学会应急处理,等等,都是尤为迫切、十分必要的。(卢金增 郑春笋/正义网7月18日电)

  (原标题:山东29岁法官6年前被杀案揭秘:无辜枉死铁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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