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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A-A+2013年7月8日15:35山东商报评论

漫画/张攀峰漫画/张攀峰

  电动车轻便、便宜、速度不慢、骑行简单,这些优点使它成为很多人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这看似很小巧的交通工具,却暗藏着巨大的“杀伤力”,酿成了不少惨剧。近日,章丘市某村的两位村民就因为电动车相撞,导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事故,由于事故发生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也没有信号灯,责任的认定成为关键。章丘法院主审法官徐辉表示,在这种路口没有让行右方道路来车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还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骑电动车出门却撞死了人

  2012年11月14日,章丘村民李红匆匆赶去上班。而已经年届60岁的王艳忙活完家务后,也骑上电动车赶往单位上班。

  由于每天都走同样的路,两个人都骑得很快,在行驶到一个村子路口时,由于没有交通信号灯,由东向西而行的李红和与由北向南的王艳撞在了一起,王艳的电动车撞在了李红车子的后轮上,王艳当场摔倒在地,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路口没有信号灯责任认定成焦点

  悲剧突然发生后,李红觉得,路口没有信号灯,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自己的车子都快过去了,王艳撞到了自己的后车轮上,责任在于王艳。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书认定,根据交通法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应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李红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给右侧道路的来车让行,李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艳也对前方路况观察不细,盲目行驶,负次要责任。

  电动车撞死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审此案的法官徐辉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情发生后,李红及时报警,并且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赔偿协议。在开庭前,死者王艳的家人明确表示谅解李红,请求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李红也后悔不已:“我以前没有意识到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也从来没想过骑个小小电动车会出这么大的事情,等到事故发生,后悔也晚了。”被告人李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发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遂判处被告人处李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徐辉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条法律规定并未把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因此,电动车甚至是自行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徐辉提醒说,电动车不像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全部都需要责任人自己支付,巨额赔偿金也会造成肇事者的经济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动车谨慎驾驶更为重要。通讯员徐辉刘俊杰记者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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