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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退款订金却人去楼空 退款成难题

A-A+2013年7月7日10:01第一财经日报评论

  人去楼空

  方女士回到金华过后,将此次旅游变成购房的事说给老伴听,老伴听后认为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便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小董口头承诺将方女士已经缴纳的2.3万元房屋订购金于5月28日前退还给方女士。

  不过,方女士始终未收到欠款,等到5月28日方女士试图联系小董时,发现其原先的办公室已经人去楼空,而小董本人已经更换了手机号。

  就此记者采访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孙涛,孙涛表示:“一般情况下而言,如果当事人已经签订认购书,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退款。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是在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向法院申述,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很难提供相应证据。”

  对于其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对方答应退款的情况,孙涛表示,如果公安部门已经做了调解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述要求退款;如果公安机关并没有做笔录,那么当事人必须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应证据。

  而由于当事人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了开发商,当事人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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