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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工检修时烧伤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担主要责任

A-A+2013年7月4日16:56半岛网-城市信报评论

  闫先生是广厦苑物业公司电工,一天公司经理通知他去小区配合供电公司人员工作,结果小区电柜突然起火,闫先生被烧伤。他的损失是应该物业公司来赔偿,还是由电力公司来赔偿?日前,法院终审判决:供电公司应该承担80% 的赔偿责任。

  2007年7月,闫先生接到公司经理的电话,通知他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厦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广厦小区)一趟,主要配合青岛供电公司黄岛供电部工作人员对小区配电柜进行检修。上午11时30半左右,闫先生在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合上电闸送电,配电柜突然短路起火,火球喷到闫先生身上。他被送至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青岛市市立医院治疗,住院146天。闫先生觉得自己被烧伤了,肯定有人要负责,于是向自己所在的物业公司和青岛供电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青岛供电公司和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青岛供电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广厦苑物业公司作为配电柜产权人以及维护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认定,广厦苑物业公司与闫吉明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青岛供电公司表示,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没责任,理由是:公司派员工闫先生等两人,以及小区主任刘先生配合黄岛供电部对小区配电柜进行检修。在更换高压电的电流互感器后,黄岛供电部的工作人员要求闫先生合闸送电,闫先生是在合闸送电时被烧伤的。小区配电柜虽属小区全体业主,但配电柜内加装装置以及电表,都属于青岛供电公司,也由其管理、维护,其责任完全在青岛供电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由青岛供电公司承担55%的责任,广厦苑物业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赔偿损失71万余元,供电公司承担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供电公司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上诉到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后,供电公司还是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而物业公司也认为,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日前,青岛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电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闫先生应青岛电力公司的要求作为广厦苑物业公司的职工配合青岛供电公司更换电流互感器过程中被烧伤,广厦苑物业公司虽为闫先生的用人单位,但闫先生所受伤害非物业公司所致,同时不是事故发生点的电力设备产权人,所以不应承担触电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闫先生是在配合供电公司更换电流互感器时被烧伤的,应由青岛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闫先生作为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的电力常识,但自己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情,以青岛供电公司承担80%的责任,闫吉明承担20%的责任为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青岛供电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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