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顺河高架路下来,看到有交警正在查处违法行为,济南男子吴某匆忙之中竟然逆行超速驶上顺河高架路,导致三车相撞后,依然驾车逃逸,最后被警车逼停。经鉴定,吴某系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96mg/100ml。近日,经过市中区法院和济南市中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吴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零6个月,他也成为济南市首例以该罪名被判刑的醉驾司机。
为逃避检查,他驾车逆行驶上高架路
2012年7月23日晚11时39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车先后沿工业南路、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晚11时50分许,吴某驾车沿经十路行至市中区顺河高架路的经十路下口处时,为逃避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为的公安人员的查处,遂驾车逆向驶入顺河高架路西侧机动车道。期间,民警驾车跟随并要求其停车。吴某不顾民警的要求,继续驾车逆向超速行驶,当其逆向行驶约3.1公里后,与在该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继续逆行逃逸,并在驶出约0.4公里后被赶到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吴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随即提取其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吴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2月7日,市中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双方辩论焦点:危险驾驶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为逃避民警的追赶才倒车后逆向驶入顺河高架路,且在高架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系其主动自行停车,而非被民警驾车逼停;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此,市中区法院主审法官吕青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逃避民警查处酒驾而倒车逆向驶入高架路,且在高架路发生事故后仍然继续逃逸的事实,不仅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与当时执勤民警及被撞车辆车主的证言所证实,亦与案发当时高架路上的监控视频、民警的执法视频等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吕青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逆向、超速驶入高架路,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逆行逃逸,上述客观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对吴某辩护人的此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醉驾司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吴某成济南市首例
吕青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在高架路上醉酒、逆向、超速驾驶车辆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而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也成为济南市醉驾入刑以来首个以该罪名被判刑的醉驾司机。通讯员 王萍 记者 崔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