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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1999年交30万房款买房 14年后还没拿到房

A-A+2013年6月18日13:30半岛网-城市信报评论

  市民李女士14年前想买房,先向开发商预交了30万元房款,结果14年过去,连房子影子都没看到。多次去催要房款,开发商拒绝还钱,称“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到所谓房款。”李女士在法庭上拿出了当年的开发商开的收条,法院判决:不仅要还钱,还得加利息。判完开发商还不服上诉,近日,最终法院终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还得还钱。

  14年前的预付款,开发商不承认

  1999年8月份,李女士想买套房,开发商是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她和公司约定买房,并向开发商预交了30万元的购房款。然而,交完这30万元之后,兴源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房屋。钱交了,还没有房,于是李女士赶到公司催要自己的30万元,但是兴源公司拒绝返还李女士的钱,后来李女士到兴源公司多次催要过房款,公司一直没有返还。无奈之下,在交完房款的13年还没有拿到房子之后,李女士一纸诉状把兴源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7月,在市南区法院法庭上,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自己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利息22万余元。此时兴源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并没有和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对李女士提出的30万元预付款更是一口否定,称兴源公司没有收到所谓的购房款。李女士拿出一张14年前的收据,收据是兴源公司向李女士开具的,写明“今收到李某某同志叁拾万元整”,附注里注明该款项的用途为“购房款”,但未就房屋的坐落、面积、价格等事项作出任何说明。该收据盖有兴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但兴源公司仍表示,公司没有收到30万元,公司提出,单凭一张收据不能证明李女士实际向兴源公司付款。兴源公司认为,应该结合相关的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据,来证明付款行为确已发生。李女士表示当时付款的具体事情由家里老母亲操作,而李女士母亲已于2001年去世。兴源公司同时提出,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自己公司收钱了。市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查看了李女士的收据和听取了双方意见之后,判决开发商返还李女士的30万元购房款,同时还需返还的是,这十几年来产生的22万余元的利息。

  不能证明是假的,就得还钱

  法院的意见是这样,开发商认为李女士的收据真实性有问题,那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是兴源公司虽然在法庭上质疑李女士的所拿的收据,但在庭后未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自己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不能证明这个收据是假的,那法院就认可这个是真的。“收据是兴源公司开具的,依法认可公司收取李女士3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拿了别人的购房钱,而且还不给别人签订买卖合同,不签合同还不退钱,故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房款30万元外加加利息2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兴源公司并不服判决。在2012年11月,兴源公司又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5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查明李女士和兴源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交房时间、没约定退款相关事情,李女士可随时向公司要自己的房款。同时,李女士也一直向公司要钱,故李女士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案子还争论一个焦点,那22万余元的利息,开发商应不应该支付呢?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开发商并没有对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就是认可这张收条的真实性。收据上确实记载着公司在1999年8月13日收到30万元购房款,之后双方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公司也没有退钱。所以应该返还李女士的30万元,同时承担22万余元的利息。

  最终,面对兴源公司的上诉,青岛中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不支持。要求开发商立即返还李女士的30万元,外加22万余元的利息。

  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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