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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买到问题房 法院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A-A+2013年6月6日13:31大众网-生活日报评论

  □记者 王倩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生活日报6月5日讯 一处总价款80多万元的住房,购房合同签完之后几天,买房者王慧发现卧室外一米的地方有高压线穿过,坚决要求退房。结果这房没退成,王慧还被卖房者刘鹏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日前历下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王慧买了济南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不到80平方,总价80多万。

  很快,王慧跟原来的房主刘鹏签了购房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刘鹏保证房屋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并保证此房屋权属无任何问题和瑕疵、经济纠纷等。同时他们还约定,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需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

  购房合同签订几天后,王慧发现这房子不能住了,因为屋外跟两间卧室水平距离不到一米的地方,有一条高压线穿过。

  “架空电线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在1-10KV应不小于1.5米,涉诉房屋已明显违反规定。”法庭上王慧说,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天下午,她专门请来济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叫上刘鹏和当初的房产中介,现场对俩卧室进行了工频电磁场检测。

  检测结果很快出来,房屋内电磁辐射水平,竟然达到正常标准的四倍,已经是影响人体健康的水平。

  正处于婚龄,电磁辐射对胎儿和儿童又有致病风险,王慧当场要跟刘鹏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

  此时她也刚刚知道,刘鹏以前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高压线过近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要整改,但直到案子起诉前,都没见有关部门采取过整改措施。协商未果,刘鹏把王慧告上法庭,随后王慧也提起了反诉。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刘鹏依法负有保证房屋质量适合居住的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历下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张维红说,作为育龄期妇女,王慧因为室内电磁辐射超标,无法在涉诉房屋居住,应当允许解除购房合同。

  历下法院做出判决,依法解除王慧与刘鹏的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刘鹏要求王慧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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