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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目的未达到不能转捐

A-A+2013年5月29日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唐婷认为,学校单方是不能明确捐款目的的,且按照双方协议,不能在没有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将善款转捐。

  本报记者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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