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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绍兴路车祸处理进展缓慢 车主隐身公司也注销

A-A+2013年5月29日07:28半岛都市报评论

  5月19日上午,死者周先生的家属在绍兴路上祭奠。

  死者周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拿着事故认定书。

  2月25日,超载大货在绍兴路上压瘪越野车。本报记者 孙传浩 摄(资料图片)

  2月25日,发生在绍兴路上的超载大货侧翻压扁越野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死者家属向本报反映,虽说目前肇事司机已被拘留,可肇事车辆的车主却联系不上,更谈不上什么赔付。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大货车的挂靠制度实施20年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甚至没有实现其规范市场的初衷。在无序的竞争中,超载大货更是险象环生,而事故发生后,对于车主、挂靠公司来说,其“违法成本”也被指责太低。对此,专家建议,应该取消有名无实的挂靠制度,重设门槛强化监管机制。

  回顾

  超载大货引发事故酿惨剧

  2月25日下午5时许,市民周先生开着一辆起亚越野车沿绍兴路南向北行驶,停下车来等信号灯时,魏某某驾驶着一辆牌照为鲁BR1951自卸车满载着渣土从绍兴路上下坡,车辆突然失控,司机魏某某急忙向左打方向盘,货车冲上了路左侧土堆,由于车辆的重心已经偏移,大货车向右侧倒下,而周先生所开的越野车正好被大货车的驾驶室砸中,周先生当场身亡。此事发生时,大货车的车主王某某与司机同在驾驶室当中。

  事情发生之后,2月26日市公安交警部门就此事进行了通报,肇事自卸车超载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司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进展

  车主取保候审玩失踪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5月19日上午,绍兴路靠近辽阳西路路口处,一行数人在路边摆放上一个花圈,还拉起了一条横幅。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他们是车祸中不幸身亡的周先生的亲属,妻子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肇事司机和车主都被公安部门关押。后来,车主取保候审,理由是要和家属商谈后续赔偿等问题。“现在连人都见不到了 ,赔偿更说不上了!”刘女士说,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曾见过一面,但未能谈妥。很快,交警再次安排了时间见面,而车主则没有出现,“交警给车主打电话,他说在家睡觉呢,没空!”

  刘女士说,她丈夫周先生是家中老大,有4个弟弟和1个妹妹,家中还有93岁高龄的老母亲。“考虑到家中老人的高龄,到现在我们还瞒着她,就说出差了!老人经常念叨,大儿子怎么不像往常一样去看她了。”

  调查

  肇事司机赔偿能力低

  近日,记者从死者周先生的家属那里看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对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称:“当事人魏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后厢非法改装加高的车辆和超载行驶两项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魏某某驾驶后厢非法改装加高的车辆超载运输,车辆在下坡路段行驶中因超载致使车辆制动效能衰退失效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魏某某出生于1983年,邹城市大束镇西寨村人。记者辗转联系上了西寨村的村主任王先生,他告诉记者,魏某某是家中独子,有一个5岁的女儿,而其父母均是6旬老人。

  5月28日,记者联系上了魏某某的父亲。他的父亲今年68岁,魏某某是家中独子,他还有一个姐姐。像大部分农村家庭一样,老两口就在家种地,魏某某和妻子外出打工,将5岁的女儿交给老人照顾。魏某某外出开大货车已经有3年的时间,今年春节后刚换的工作。事故发生后,儿媳妇没有立即告诉老人,他们在一个月后才得知。

  魏某某的父亲说,他们的家庭挺困难的,老伴身体不好,平时就靠打针吃药,他们除了种地,就是儿媳妇经常回家留下点生活费。“如今,钱挣了没多少,却惹下了这样大的事,我们只能在家干着急,使不上劲。”

  不满

  挂靠公司已经注销

  令刘女士和家属气愤的是,到现在他们始终没有听到一句道歉的话。如今,令他们更难以理解的是,超载大货出事后目前仅仅抓了司机,车主却可能还在继续搞运输。

  20日,记者再次联系上肇事大货车所属的青岛鸣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孙经理,说起这起事故,孙经理称他也有一段时间没有见过车主王某某了。“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来找过我们多次,我们也把相关材料递交上去并进行了情况说明。”孙经理还解释说,一直到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方面才知道肇事大货车竟然挂靠在公司名下。对于这起事故,孙经理称公司方面一直在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记者调查发现,青岛鸣鑫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孙经理也承认,这个公司名已经“臭”了,不能再用了。挂靠制度中,挂靠行为和挂靠公司的行为如此之随意是记者事先没有料到的。

  走在十字路口上的货车挂靠

  作为一种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的经营模式,包括出租车、客车和货车在内的交通运输业的挂靠经营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其灵活的操作赢得了管理部门的肯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挂靠问题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为此,交通部门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明令禁止客运挂靠经营。作为当前尚未禁止的货运挂靠 ,其合法性开始引起各方质疑,货运挂靠模式也走在了解决的十字路口。有律师提出,根据《行政许可法》“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而挂靠公司无疑是靠转让“行政许可”敛财的不当行为。

  缘起

  20年前“规范”的美好愿望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历史时期,其中在交通运输业体现得尤为明显。

  1983年,交通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政策,并于次年下发了《关于扶植和发展农村集体和个体(联户)运输业的通知》,鼓励个体运输业的发展,迅速催生了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春天。

  与此同时,为调控运力的盲目发展,行业管理政策被不断调整。1993年5月19日,交通部颁布《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对经营客货运的技术经济条件做了规定。其中货运市场并没有明确限制私营车主进入,但对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的设施条件、资金条件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上述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货运行业,但另一方面使得部分个体经营者走上挂靠经营道路。“很多个体用户一般都没有办公场所和停车场,不得不找一家企业挂靠,以达到相应的硬件准入条件。”上述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运输企业在改革中也实行了单车承包、车辆产权买断、租赁经营等方式。一支支“挂靠大军”就这样诞生。

  政策

  个体车主除了挂靠无处发展

  此后,随着运输行业的发展,交通部出台规定,开始推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对个体营业进行限制。但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在青岛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比如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以及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青岛市交通系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但是2011年3月实施的《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中对于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条件中 ,除了资金、办公场地等原有条件外,最大的变化是要求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还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刘增江称,但让政策制定方没有料到的是,这些限定条件并没有起到原先设想的效果。通过“傍大款”一些贷款买车的个体仍旧可以轻松从事货运行业,一旦出了事故,这些个体依旧无力承担后果,反而因为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债务偿还压力大、地位低下无力议价,铤而走险导致超载情况泛滥。而那些迈过高门槛得以成立的“挂靠公司”,却可以轻松敛财。

  争议

  挂靠模式的合法性之辩

  其实,交通部在1998年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中就明文规定:“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不得挂靠经营”。2004年国务院颁发《道路运输条例》,禁止客运挂靠经营。按照相关的规定,2007年底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完毕。随后,在一份2006年的文件中 ,交通部要求:对目前挂靠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产权属个人,以挂靠企业为名义经营的营业客货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挂靠,解除合同。

  但作为两家运输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刘增江认为,虽行业管理部门叫停声不绝于耳,但因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车辆挂靠经营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了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禁止个人从事客运经营,并擅自扩展到货运经营,对个人从事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的不颁发给运输经营许可证。”刘增江告诉记者,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从事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也没有禁止挂靠经营的情形下,公民将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车辆挂靠经营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那么《道路运输条例》没有禁止性的明文规定,就可以认定挂靠合法吗?长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王善梅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来看,《道路运输条例》也仅是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位阶中亦不属于法的最高层次,其还存在它的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这一点上,虽然行业性的《道路运输法》还没有出台,但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亦应遵守。

  出路

  取消有名无实的挂靠

  一直以来,交通部都试图取消挂靠经营。

  2012年 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增江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出台后,越来越多的挂靠企业也认为其承担责任不合理。“如果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的责任有点重,一般来说,被挂靠公司每年收取的挂靠费也就在2000元左右,我所了解到的挂靠公司每年收取挂靠费没有超过3000元的,但如果出了事故,一下子让挂靠公司承担30万元的连带责任,我觉得这方面不合理。”刘增江认为。如此看来,被挂靠单位、肇事司机和机动车所有权人(俗称车主)实际上都对目前的挂靠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异议。但刘增江认为,虽然可以禁止货运市场的挂靠模式,但货运市场不可能像客车一样走向“公司化”改革,必须对个体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明确规定,取消有名无实的挂靠制度之后,可以将原来依附于其身的各种准入制度进行重新的设定,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准入门槛。

  揭秘

  神通广大的“挂靠公司”

  在我国,虽然货车只占机动车总量的8%,但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8%。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名无实的挂靠制度成了众矢之的。

  5月26日,记者就以有大货车需要寻找公司挂靠为由,联系到了萍乡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接电话的徐先生单刀直入便问是否已经办理了营运手续,记者称刚买车还没办理时,徐先生便表示“这就对了,个人办理不了营运手续,必须挂靠在公司名下才行,我们公司现在已经有接近300辆车挂靠了。”在询问到费用时,对方告诉记者,车辆要挂靠在他们公司,必须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公司会给车辆办理营运手续,同时会跟车主签署一份挂靠合同,这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便是“车辆归车主所有,由车主自主经营,经营内容公司不予干涉”,而挂靠的费用则是每月80元,按年交付,除此之外,公司不会收取其他的费用。

  当记者询问在交费之后,公司方面还会有其他什么服务项目时,徐先生称没有其他的了,签完挂靠合同之后,大家各自做生意就行,不过徐先生也表示,这些营运车辆每年要进行审车和审营运,到时候公司会提前通知车主安排时间,这些费用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其中审车费用为260元,审营运的费用则是280元。当记者问到关于一旦出现事故责任该咋办时,徐先生称这个就需要车主自己购买保险,除了交强险外,公司还规定需要车主给车辆购买至少30万元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外加不计免赔,这样车辆才能挂靠在公司营运,出了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除了这种光收钱不办事的公司,还有些公司确实能“办事”,即便本身问题百出仍旧能给予挂靠车辆提供服务。此前本报就曾接到过市民反映,挂靠公司都已经注销4年了,但一直在收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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