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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醉驾出车祸 设宴者被判赔12.4万元

A-A+2013年5月27日09:59半岛都市报评论

    给公司车间主任刘某帮忙干完农活,李某被留下喝酒。晚上在回家路上,李某骑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将车间主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审理认为,车间主任刘某放任受害人大量饮酒和酒后驾车,应该承担20%责任,酒桌上一同喝酒的案外人孙某承担5%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领导家喝酒后骑摩托出事

  2011年11月12日,在青岛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的李某来到该公司一车间主任刘某在即墨的家中,帮忙玉米脱粒。干完活后,刘某为表示感谢,设宴挽留李某和另外一帮忙者孙某一起喝酒。席间三人互相劝酒,喝完啤酒后又打开一瓶白酒,一直喝到当晚7时许。随后,李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当晚8时许,李某在602省道摔倒在地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2毫克/100毫升。即墨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初是厂长让他去车间主任家干活的。”事发后,李某家属找到李某生前所在单位索赔。2012年8月17日,该单位和李某家属在当地劳动仲裁委达成非因工死亡的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4万元。

  向酒宴组织者索赔47万

  随后 ,李某妻子、儿子、母亲等家属又将车间主任刘某告上法庭。李某家属认为,李某义务帮助刘某干活,而刘某在明知李某骑着摩托车的情况下,还让李某喝酒,对李某的事故死亡有一定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47万元。此外,李某家属表示,假如案外人孙某也需要承担责任,可放弃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刘某表示,自己并没有约死者李某帮助干农活,并且,单位已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的损失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现对方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实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李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其对自身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一审判赔4.6万元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义务帮工到玉米脱粒结束时,身体未受到伤害 ,故李某死亡和义务帮工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事故认定,李某醉酒驾驶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刘某设宴和案外人孙某及李某一起饮酒,刘某和孙某应当预见饮下如此之多酒的李某可能产生不良后果,而二人没有加以制止。但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大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其饮酒过度导致死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和孙某对李某过度饮酒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具体责任划分以李某承担90%,刘某和案外人孙某承担10%为宜。由于该酒席是刘某所设,案外人孙某陪同,并且李某系为刘某义务帮工,最终法院认为刘某承担6%,孙某承担4%。即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应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6万元。

  二审判担责两成赔12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李某家属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在事主安排的饭局中被劝过度饮酒,起因系义务帮工,与单纯饭局有本质区别,一审判决刘某承担6%的责任太低,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

  市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受害人用餐后 ,需驾驶机动车返回家中,仍用白酒、啤酒招待,且放任受害人大量饮酒和酒后驾车。对受害人李某死亡的后果负有较大责任。法院认为,原判主次要责任划分正确,但具体责任划分不当。鉴于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受害人李某自担75%责任,刘某承担20%责任、孙某承担5% 责任为宜。最终,市中院判决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2.4万元。 记者 李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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