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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物业收费新规 空置一年以上要减收

A-A+2013年5月22日19:2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21日,记者从滨州市房管局获悉,《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对物业服务费、停车位、空置房等收费项目的规定将更加明确。

  储藏室不再收取

  物业服务费

  “现在物业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早期的山东省标准,其中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有些可收可不收,收多少也没有具体标准。这次将要出台的新管理办法,正是把以前比较笼统的收费项目更加细化,更加明确。”21日上午,滨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魏洪健介绍,“就拿物业收费的标准来说,基本都是一平方米多少钱,多数物业公司只按不包括地下室面积的楼上居住面积计算,可有的也把地下室面积加进去计算。”而在将要出台的新规中,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即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不过,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

  不包含看管责任

  除此以外,新规中也明确了停车服务费不包含看管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有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水电暖等收费

  责任更为明确

  水电暖等收费让很多小区物业感到头疼,在新规中,小区物业和经营单位的责任也更为明确。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管委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去也支付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未达购房合同标准

  减免一定物业费

  滨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新规中明确了减免物业费的情况。因小区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不带电梯的减收不低于20%,带电梯的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购买停车位但未停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减收不低于50%。

  住宅物业收费

  价格将各不相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未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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