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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超三成不同意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A-A+2014年8月2日09:32济南时报评论

  原标题:山东拟规定 超30%不同意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该条例草案拟规定,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不低于45㎡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承担。

  这次听证会共有10名陈述人参加,这些陈述人是采取公开征集、自愿报名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的。这10名陈述人中,有律师、有普通居民、有大学教师,也有公务员。

  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还就“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各陈己见。青岛市四方区居民郭振亮认为,30%的规定,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亮点,它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立法立场上站在了被征收人的角度,他赞同这一限制性规定。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陈绍全认为,这是为了改善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居民区等的居住环境,建议取消该限制性条款,或者由30%改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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