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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禁恶意啃老 老人生活水平应高于子女

A-A+2014年6月19日07:43山东商报评论

  原标题:山东拟立法禁恶意“啃老” 老人生活水平应高于子女

  鲁网6月18日讯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必须高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老年人65岁以上去公园免票、乘坐公交车免费;鼓励开发亲情住宅,让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人生活水平得比子女高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我省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一点评:子女常回家看看,或者经常给父母打个电话关心问候一下,这是每个子女“必须”的,要做到并不难,单看你有心无心。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单位配合。

  老年人生活水平要“高于”赡养人水平,这个该怎么理解?怎么衡量?老人吃穿花费比子女高?老年人大多饮食清淡,在吃穿上要求不高,生活水平要超越子女,可能性不大。那么我们只能从精神层面理解,把你认为“最好的”献给父母。

  老人可以拒绝子女“啃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第一点评: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彰显法制进步。可是反过来说,又有多少老人能够“潇洒”地对“啃老”儿女说“不”呢?

  关于老年人离婚、再婚,如今纠纷最多的就是子女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老人或者分割老人财产。对于有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老人的这些财产是自己挣得,是与你无关的;但是子女是老人养大的,不管他和谁再婚,养老人的义务怎么也抹不去。

  65岁以上老人将免费查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属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属于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保供养,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第一点评:这个没什么可说的,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就该负担起“兜底”的责任。只不过我们应该明确,如果地方政府做不到上述的“兜底”,有什么措施能制约或者强行推进,这个需要明确,否则就让好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65岁以上老人 免费入园坐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65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进入收费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5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一点评: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那相关单位如果“不改正”呢,必须也得有个说法?

  倡导亲情住宅 鼓励就近居住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一点评:“亲情住宅”创意很不错,可方便年轻人就近照顾老人。现实是,即便是在同一个城市,过去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年轻人不愿离老人太远;一旦孩子长大,对老人的依赖减少,便开始追求“自我”生活空间,能周末和老人聚聚就已经很不错。(山东商报记者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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