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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印发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 17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A-A+2014年6月10日10:23齐鲁晚报评论

  齐鲁晚报济南6月9日讯(记者 刘雅菲)9日,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印发《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明确在济南市办理生育证时,凡是外市委托济南市办理,或者济南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济南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据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展永生介绍,办理生育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在三类地方办理。办理的首选是女方户籍地,第二类情况是,如果女方户口不在济南,但是丈夫的户口是济南的,并且女方长期和丈夫长期生活在济南,这样也可以到男方户籍地进行办理。第三种情况是,女方的户籍地不在济南,但是女方在济南有工作单位,而且单位已经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和地方签订了计划生育协议书,也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受理,由单位所在地县区审批。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规定,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女方户籍地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则上采取委托的方式,优先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为了方便市民办证,9日印发的《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明确,凡是外市委托我市办理,或者我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我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的,女方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在办理效率上,济南市也有所提高,《规范》明确,办理生育证的市民可根据自身情况,直接或通过村(居)、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完毕,经办人在《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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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相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9日,记者了解到,一孩登记时,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而流动人口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时,女方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受理地,也要实行首接负责制。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予以补办。

  办理时要带好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生育证有效期为5年

  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而生育证也是有有效期的。

  据了解,生育证有效期5年。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3、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调查核实后生育证作废

  在办理生育证时,市民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9日印发的《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中,专门做出规定,明确,在办理生育证的时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生育证的,经调查核实后,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办证人员有主观过错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不予办理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4、办理生育证,带好这些材料

  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有如下十种情况。

  1.再婚者:需提交历次婚姻的相关情况。离异者,提交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复印件)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含复印件);前配偶死亡的,须提交销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2.依据独生子女条款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独生子女一方需提交其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未申领过《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出具的父母生育状况证明。

  3.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须由户籍所在村(居)出具可界定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4.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提交有家庭其他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5.农村居民界定参照《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的解释,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6.收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复印件。

  7.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作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

  8.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须提交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的《伤残军人证》。

  9.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证明。

  10.兄弟两人及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的,须由村(居)出具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及未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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