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本报5月29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米良川 夏天)记者今天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医保参保个人不“掏钱”
据了解,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全市正常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用为每年35元/人,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个人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20类重大疾病需定点机构确诊 居民大病保险20类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在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医疗机构为大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
重性精神疾病(按原新农合政策规定执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疾病可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疾病,需要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
据了解,我市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按病种和额度分别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单次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仅可通过单一途径进行补偿,每人每年合计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开展。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安排,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