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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县级以上政府将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鼓励捐赠

A-A+2014年4月1日17:03齐鲁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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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济南4月1日讯(记者 殷明姝)日前,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定期组织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不仅如此,还应积极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尽量避免群众在地震灾害事件中受伤害。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办法》指出,应积极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山东将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需要,支持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标准,完善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

  民政部门: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 

  发布临震预警或者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用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

  《办法》还指出,民政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配备移动供电设备;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市政、环卫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违反本办法将给与相应处分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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