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四月起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 3月31日讯 3月31日,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青岛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至此,青岛市已连续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为不断改善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青岛市委、市政府2014年又将提高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列为市政府市办实事,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自2014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增长11.1%;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增长22.8%;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200元提高到87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4380元,都增长21.7%;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步进行了调整。
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分别进行了调整,目前已全部出台提标文件,全市从4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此次提标,实施时间比去年提前三个月,困难群众可以更早享受实事带来的实惠,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是城市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的2倍多,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城乡差距由之前的1.9倍缩小至1.7倍,城乡差距大幅度缩小。
青岛市已连续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3次、农村低保标准第8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6次提高,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记者 王雪 通讯员 周建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