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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解答干活超八小时是否算加班

A-A+2014年2月25日11:53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目前春风行动招聘会正在全省各地如火如荼进行,而有关加班费问题成许多应聘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年到头每个工作日都要干12个小时,这算不算加班?”在济南章丘的一场招聘会上,市民李先生说。济南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称,员工首先应弄明白自己的活属于哪种工时制,然后再作出具体分析。

  有部分员工属于非标准工作制

  “每个工作日都要上12个小时的班,不知是不是该向单位讨要加班费呢?”近日,在济南章丘市一场春风行动招聘会上,市民李先生有些困惑。嫌工作时间太长,春节前他从这家企业辞了职,而在招聘会上,他相中的好几个厂子多数也存在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的情况。“都是计件工资,虽说干得多也挣得多,但工作强度太大了,不给加班费合适吗?”

  对于李先生的疑惑,济南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讨要加班费首先得看所在单位实行的是哪种工时制。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以标准工作制(通常所说的8小时工作制)为主,另外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主要是交通、邮电、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建筑、旅游等受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等等。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企业中的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部分装卸人员等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像李先生这样正常上班的计件工显然不属于上面两种情况。

  另外,是否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不能只看企业性质,还必须要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情况执行,否则也是违规的。

  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特殊,按有关规定是不存在加班问题和加班费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存在加班问题和加班费的,在周、月、季、年等一个计算周期内,员工平均每个工作日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多出的时间应视为加班。

  加班要有加班费 不同情况标准不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在普通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这两项之外,在标准工作制下,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即使付了加班费,加班的时间长度也是有限制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标准工作制下,单位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负责人说。

  “厂里都是计件工资,谁干得多收入自然也多。”在采访中,一位工厂负责人对不给加班费做如此解释。对此,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计件算工资在加班时间也应按照不一样的标准发放,平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要按有关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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