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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运费自付

A-A+2014年2月17日07:19人民网评论

  齐鲁网2月16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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