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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因病致贫者可申请大病救助

A-A+2014年2月9日18:06齐鲁晚报评论

  虽然大病保险制度尚未惠及全部城乡居民,但实际上,我省在大病保险之外,还针对困难群体推行了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2012年2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等印发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群体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衔接。

  根据规定,相关人群可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比如,这类人群参加城居保或新农合,由政府资助全部或部分应缴费用;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再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规定减免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床位费等。

  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本报记者 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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