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山东省出台公积金管理新政,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济南市则公布居民养老金实施意见,具体规定了12个档次的补贴标准。
进城务工人员将研究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同时还规定,公积金贷款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
农民工可缴公积金
我省提出,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部分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工等外来人员,已经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规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在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上,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
对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按照济南市去年出台的规定,2013年度济南职工月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5580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220元。
按照最高不高于12%,最低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2013年度济南职工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1869.6元,最低月缴存额为61元,这一缴存额到今年3月31日截止。
而对于单位不为职工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套房贷款将受控制
在公积金的支取和使用上,我省也做出了若干新规定。
进一步改进提取工作,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在市民关心的公积金贷款方面,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担保方式。
按照济南市的规定,二套房首付提高到60%以上,利率上浮10%,对大户型公积金贷款目前还没有相应具体规定。
转商贷将来或获贴息
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对公租房建设的力度。规定各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可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任务量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缴存额度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