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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9段高速路延长收费1年 追问:为何再延时

A-A+2014年1月3日09:35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南1月2日讯(记者宋磊)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省政府对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关于菏泽至东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请示》(鲁价费发〔2013〕134号)进行了批复,同意延长泰莱高速莱城区与莱新高速连接线等6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另外,菏泽至东明等7段高速公路、济南至聊城等2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暂时延长收费期限1年。

  5段高速路收费期“一延到底”至15年

  在该批复中,省政府同意了泰莱高速莱城区与莱新高速连接线、荣乌高速八角至新李埠段、长深高速滨州黄河大桥、京沪高速莱芜至新泰段、滨博高速淄博高青至博山段、枣庄连接线高速市中至滕州段等6段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

  记者注意到,该6段高速公路中,初始收费时间最早为2002年9月1日,共有3条;初始收费时间最晚为2010年1月1日,为枣庄连接线高速市中至滕州段。

  在调整收费期限中,各个路段不尽相同,期限最短为2年10个月,最长为枣庄连接线高速市中至滕州段,延长时间为5年。

  据了解,这6段高速公路都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根据2004年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记者从我省交通部门相关人士了解到,我省高速公路在收费期限的审批上,一般来说都是每5年进行一审批,“从开始收费之日起,先设定一个收费期限,一般是5年。快到收费期限时,再在总的收费期限范围内进行适当延长。”每次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都是上一次的收费期限,但是批准的总收费期满时不延长。

  此次我省批复上述6段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均是在上一次延长收费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另外,记者注意到,除枣庄连接线高速市中至滕州段外,此次延长,将其他5段高速的收费期限“一延到底”,也就是直接延长到政府还贷高速收费期限的最长15年。

  其他经营管理方也收到延期公函

  此次批复中延长收费期限的其他9段高速公路也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菏泽至东明高速、济南绕城高速东线等7段高速公路、济南至聊城等2段高速公路的初始收费时间更早一些,其中最早的为菏泽至东明高速,始于1999年1月1日,原则上已于2013年12月31日达到15年最长收费期限。

  初始收费时间最晚的为泰莱高速泰山至莱城段S26和东营港疏港高速S 7 2 0 1,均为2000年1月1日,按照相关规定,该两段公路收费期限将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达到15年)。

  此次批复将收费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该9段中的其他几段高速公路也是如此,此次同意暂时延长收费期限1年,待国家整体调整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均将超过15年收费年限。记者了解到,不单这15段政府还贷性质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延长,我省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也均“例行性”收到了规定收费期限范围内延长收费的政府公函。

  【追问】高速收费到期,为何再度延时?

  菏泽至东明等9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但此次批复均将在期满15年的基础上同意暂时延长收费期限1年,并指出待国家整体调整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执行。收费到期后再度延时,出于怎样的考虑?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停止收费易致路网拥堵

  我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通人士称,有些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到期后仍不免费,有时候需要

  考虑路网的整体协调,拿济南到青岛的高速公路来说,有南北两条,北线运行多年,如果济青北线到年限立即停止收费,那么新建的济青南线谁还走?自然更谈不上收回成本。

  该人士还称,高速公路免费后,极有可能造成局部的拥堵。他举例说,2011年7月,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进京方向全面停止收费,结果导致高速路越来越拥堵,最终变成了龟速路,甚至有人呼吁,再次恢复收费。

  维护费每年近千亿,财政难以负担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还要面临高昂的养护费用。山东省交通厅曾经做过测算,我省每年需要拿出近千亿元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维护,如果高速公路停止收费,这个压力单靠政府目前财力根本就达不到。

  据了解,高速公路建设成本已由济青北线建设时的每公里1100多万元,上升到目前的每公里6000多万元,相当百元大钞铺满整条高速公路。此外,高速公路每公里每年的养护费用相当不菲。

  “高速公路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的费用都快赶上当初建设的费用了。”该人士表示,即便高速公路原有的收费年限到期,仍然需要运营主体来维护高速公路的日常工作,比如日常的打扫、养护、维修及路政救援。高速公路面临着这样的现状,原收费年限到期后,仍然需要靠延期收费来维护它的运营。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养护

  有关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目前高速公路通行费里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回收当初建设高速公路的资金,如果是还贷性高速公路,就是还贷的费用;其次是按照一定比例抽出来用以养护、维修公路的维护费用;最后就是包括人工在内的运营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公路养护和相关机构的正常开支等,不允许挪作他用,而且贷款一旦还清应立即停止收费。

  不过,在2013年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里提出,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有业内人士曾指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今后“收费还贷”的提法或将被废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的规定也将重新修订。届时,现有15年的收费年限将被拉长,但价格可能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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