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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两电子厂员工无带薪年假 申诉获三倍赔偿

A-A+2013年12月18日15:0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烟台12月17日讯(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包锡蕾) 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在烟台市福山区一家电子厂工作的秦建(化名)和王睿(化名)工作两年却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待遇。16日,秦建和王睿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经过调解,两人获得带薪年休假期间三倍工资的赔偿。

  秦建和王睿同在烟台市福山区一家电子厂工作。"我们都是外地人,2011年开始工作,每年能回家乡探亲的机会特别少。工作第一年时就盼望着赶紧工作满一年,到时候就能享受5天的年假了。"秦建说。

  可让秦建和王睿不理解的是,到今年12月,对已经工作两年多的他们来说,带薪年休假仍然只是一个"传说"。

  "以前也向单位申请过,但都没有批准。单位里的其他同事也没说过有带薪年假这回事。"今年12月,秦建和王睿从这家电子厂离职,离职后就来到了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企业为一年5天的年休假支付三倍工资。

  经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前调解,企业承认秦建与王睿在职期间并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并愿意支付每人1000元作为赔偿。

  同样是因为没有享受带薪年假,在福山区工作的李传周(化名)离职后也将原单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传周曾供职的企业辩解说,李传周并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对没提出书面申请的员工,单位就默认为员工放弃了年休假。"

  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企业的辩解不合理,在李传周应享受带薪年假期间,企业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

  头条延伸

  在职员工无年假 大多忍气吞声

  烟台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秦建、王睿和李传周都是在与供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起诉。在起诉中,三人除了要求企业支付年休假待遇外,还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待遇。

  "仅因为企业没有年休假就到劳动仲裁部门起诉的在职员工非常少见,多数人怕丢了'饭碗',没有年休假也就忍气吞声了。"工作人员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省曾下发通知要求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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