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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保缴费新规实施 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职工

A-A+2013年11月2日10:01舜网-济南日报评论

  从今天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对于“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其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成为新规中最大的亮点。

  用工30日必须为职工申报

  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人社部下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发生在流动性比较强、用工较为零散的行业,“按照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用工,都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签订要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后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征收险种扩大为全部5项

  此次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市就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了缩减用人成本,只为员工缴纳三险。“三险是我国过去要求缴纳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单位缴纳,而是由员工本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据介绍,我市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全部五险。

  缴纳社保明细须按月告知

  单位有没有为自己缴社保?缴了多少社保?不少劳动者对此心里都有个问号。

  此次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每年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实际上,早在2011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今年7月份,我市向全市参保单位寄送2012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包括2012年申报缴费信息、和当年补缴历年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让社会保险参保人了解如何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对账,提供维权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人社部门不能直接通过账户扣费,“对于劳动关系明确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保险费;针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须通过调查或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然后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此次新规中要求,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用人单位社保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用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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