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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0月1日执行社区经营用水按非居民价格收费

A-A+2013年9月19日12:05半岛都市报评论

  半岛都市报 9月18日讯(见习记者 朱薪雨) 记者18日了解到,市内三区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供水、集中供热、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经营性部分使用价格,按非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区(市)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用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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