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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年试点以房养老

A-A+2013年9月14日10:06新京报评论

  【北京情况】 “租房置换” 房屋产权不变更

  《首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即将出台。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对于“以房养老”的相关政策,将通过推进“租房置换”的方式来进行。“租房置换”是指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最终通过租金收入来入住养老院。

  2007年10月,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联合推出“养老房屋银行”业务。该项目规定:60岁以上老人只要向养老机构提出养老需求,公司将原住房进行出租,老人入住养老服务中心,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养老中心的费用,房屋产权不变更。不过,由于老人对这种模式信任度较低,业务没有扩大。

  2 医疗机构“入驻”养老机构

  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意见》提出,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詹成付表示,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国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北京情况】 30余家养老院内可看病报销

  目前北京市400多家养老机构中,有30余家养老院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老人看病可享医保报销。李红兵认为,“医养结合”的核心还体现在,社区养老的内涵,从“托老床”、“老年餐桌”扩大至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和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记者了解到,在海淀区公共委的政策支持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承担着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和慢病康复任务,相当于医学专业的“社区托老所”。

  3 新建社区须配建养老设施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

  《意见》提出,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詹成付介绍,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各单位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意见》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同时,詹成付称,民政部将会同国土部等部门制定政策,严防以兴办养老机构之名,行经营房地产之实。

  【北京情况】 新老社区都将建“托老所”

  北京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将全面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新建小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无偿使用或通过建设支持、租金补贴等方式,统一移交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老旧小区按照规定,将改造中扩建、腾退的设施改建成社区托老所。

  据统计,北京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李红兵坦言,目前,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他透露,今年将着力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服务,充实到已搭起骨架的社区养老机构。同时,细分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24小时照护、与家庭养老对接的“喘息式”老人照料服务,将分别出台不同支持优惠政策。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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