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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男子离婚不成造假证娶情人

A-A+2013年9月13日18:44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苏瑞 王晓

  妻子不同意离婚,为与情人领取结婚证,一男子情急之下竟伪造法院判决书诓骗民政及公安部门。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被告人王明(化名)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2年,25岁的王明与李静(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后来,王明得知李静有婚外情,就对其实施家暴,2011年,因忍受不了家暴,李静到东港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2年春,王明经人介绍与小晶(化名)相识,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互有好感,王明对小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提出了要与小晶结婚的请求。但由于还没有和妻子李静离婚,不能立即登记,王明便想通过其他手段“自行解除”婚姻。

  偶然的一次机会,王明在走路时看到一广场石柱上贴了一张办假证的小广告,王明便动起了歪主意。他立即打电话给广告上的手机号码,仅用了200元钱,一张准予王明与李静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便“新鲜出炉”。

  随后,王明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户籍网站上查询后发现王明系已婚,于是王明便将伪造的判决书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好心提醒王明需先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改为未婚。王明又持假判决书来到当地公安机关,顺利将户口本上婚姻一栏改为未婚。

  一切准备就绪后,2013年1月,王明心安理得地与小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明结婚的事很快传到了原配李静的耳中,“这还没跟我离呢,怎么又结了?”李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8月,东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为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最终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为啥罪名不是重婚罪?

  “被告人王明欲实施重婚行为,但其采取的方法又触犯了另一罪名,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属于牵连犯。”办案法官介绍,重婚罪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王明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定罪处罚。”法官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法院判决书的方式办理了结婚登记,从形式上看登记似乎有效。但通过这种非法途径取得的结婚证明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其与原配张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办案法官介绍。在此,法官也提醒,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切莫通过歪门邪道坑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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