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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小区业委会开发商因配套设施产权对薄公堂

A-A+2013年8月2日15:42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菏泽8月1日讯(记者 张继业) 到底谁才是坐落在菏泽帝都花园小区内部幼儿园、会所的主人,开发商还是业主?双方争执数年之后,这个问题最终被提交法院审理解决。

  8月1日上午,菏泽帝都花园小区业委会诉小区开发商——菏泽开发区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双方所争议的幼儿园、会所的房屋位于帝都花园小区内,毗邻小区32号楼。据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善教介绍,幼儿园和会所均为3层建筑,建筑面积大约为34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另外场地面积800多平方米。

  小区内幼儿园、会所的房屋于2006年6月竣工并通过验收。当年7月份,开发商将幼儿园以每年7万元价格出租,租金一直由开发商占有支配。

  200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成立后的业委会就提出,幼儿园、会所坐落在小区内,这些与商品房所配套的基础设置,所有权应该归属全体业主,而不应由开发商支配。双方就此问题一直协商、争执至今。

  在庭审现场,原告称,依据《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也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而帝都花园小区开发商与业主的实际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幼儿园归开发商所有。会所、幼儿园竣工后,被告却擅自将幼儿园出租,其收益也由其占有。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与小区的业主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但被告仅口头答应交接,却不兑现承诺。

  对于原告的意见,被告则称,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于2006年竣工,早于《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法的解释。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法庭决定休庭15日。

  庭审结束后,为原告辩护的菏泽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韩光玲律师告诉记者,2003年实施在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2005年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对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均有规定。另外,因配套设施产权纠纷,业主和开发商走上法庭,这在菏泽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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