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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低保迎史上最大涨幅 农村低保每年增加420元

A-A+2013年7月1日15:38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低保群众领取生活日用品。(资料片) 陈之焕 摄低保群众领取生活日用品。(资料片) 陈之焕 摄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周建友) 7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新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新标准将惠及13余万城乡低保人群。

  自今年7月1日起,青岛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为: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增长12.5%;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增长1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400元提高到7200元,增长33.3%;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120元提高到3600元,增长15.4%。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目前已全部出台提标文件,全市从7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步进行调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180元。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140元(95元/户/月)。

  据悉,这是青岛市继去年7月刚刚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再次大幅度提标。此次提标,是青岛市建制以来城市低保标准第12次、农村低保标准第7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5次调整,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调整标准后,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由之前的2.3倍缩小到1.9倍,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

  6万余户农村低保家庭将享冬季取暖补助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周建友) 7月1日起,青岛市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制度,每户农村低保家庭将获得400元的冬季取暖补贴,这是青岛第一次建立农村冬季取暖补助制度。

  青岛市城市冬季取暖补助政策于2004年建立,救助对象是原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目前,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补助标准为每户800元。农村低保家庭尚未建立冬季取暖补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7月1日起,青岛市每户农村低保家庭将获得400元的冬季取暖补贴。

  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制度,将惠及约6万余户农村低保家庭,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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