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国法定节日中将新增一项——老年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施行,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同时新增了“常回家看看”等对老年人的利好内容。
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口2025年将突破3亿
目前,社会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 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规定子女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
相关新闻
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责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专家声音
用法律形式倡导敬老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金明
这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但这些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它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立法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常回家看看”入法,表面来看直接规范和约束的是子女,实际上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履责要求,所以新法也应当明确管理部门的义务及其渎职、违规责任。“常回家看看”的实现,除了需要个人承担义务外(接受教育、努力劳动和就业、孝敬和关爱老年父母等),还有很多需要管理部门和社会履行的基本职责。
网友微评
@Jackey雨晴:常回家看看都需要立法来保障,做子女的不免有些尴尬,不管多忙,心中多一点记挂那个父母帮我们守候的家。
@广州紫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但子女孝敬老人却要发自内心,非法律所能及。
@达人:其实,百善孝为先,不立法也是应该做得到的,如果对自己的父母的孝道都做不到的话,谈何感恩?谈何回报?
@董超:以前“常回家看看”是一首歌,从现在开始,“常回家看看”成为了一个法律内容。
时事短评
一个善意的“提醒”
罗晓星
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应是立法的美好初衷。但经济腾飞的步伐,早就挣脱了“父母在,不远游”的束缚,独生子女们远赴他乡逐梦,或是陷入了残酷现实的泥淖、或是被繁华拖住了“回巢”的脚步,许多人忘记了“反哺”含辛茹苦的父母。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
“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条文,但如何量化儿女的孝心?与其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成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不如将其当成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儿女们,数数自己回家的“次数”,掂量自己回家的“质量”。
其实,对“空巢”老人的关爱,绝不止回家探望一说。这样一来,反倒显得其他的亲情表达方式是虚无的,甚至是“非法”的。再者,“空巢”现象是一个复杂而宏观的社会问题,比如: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顾不上回家看望父母,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或许,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链接
父母听了会伤心的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
4.跟你们说了多少次不要你们做,做又做不好。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
国外老年人的特色服务
●老年“幼儿园”: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有一个专为65岁以上老人准备的“第三年龄幼儿园”。凡是愿意到这里来“入托”的老人均由工作人员负责接送。每天早晨上课以前,老人们要在一起吃“团聚饭”,上课时学习的是老年保健知识和保健操。在这里,老人们没有孤独的感觉。
●老人商店:俄罗斯首都莫斯科郊区有一家独特的老人商店,它分售货和订货两个厅。这里的与众不同之处是,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人。
本版文图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华商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