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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动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A-A+2013年7月1日10:03荆楚网-楚天金报评论

  □本报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吴梦璇 通讯员杨玲 徐丹丹

  今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中的用工性质和同工同酬是此次新法的最大亮点。

  据了解,武汉市有180余家劳务派遣企业,30余万名劳务派遣职工,分布在电信、邮政、烟草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武钢、武重、武船等大型国有企业。他们大多是下岗人员和农民工,因就业能力相对较弱,扮演着“临时工”的角色,随时面临被解聘危险,不能享受“正式工”的薪酬待遇。

  新法的实施,会对这个庞大的群体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新法解读】

  【亮点一】 劳动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新法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案说法】

  2012年2月,李女士在武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下,在某高校的图书馆工作,并跟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除了基本工资,李女士有高温费、车贴饭贴、年终奖、加班工资等。然而,该公司称公司亏损厉害,只会发给李女士工资和高温费,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费都不能给了。这样一年下来,李女士拿到手的钱与图书馆同岗位的“正式工”相差近两万。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陈鹏程律师表示,新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同工同酬,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严惩。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往此种情况,仅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亮点二】 劳务派遣工只能用于三类岗位

  新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以案说法】

  万先生是一名海员,2012年11月联系了一家船务代理公司。收取了7000元代理费后,该公司让万先生做三个月的机工,然后等船上三管轮下船后接替三管轮,工资2300美元。按照口头约定,万先生在轮船上做了三个月的机工,船上的三管轮也要下船。然而,就在这时,船上公司经理称已经有其他安排了,不能让万先生接替三管轮。之后,船务代理公司与所在工作的船务公司互相推托,万先生的希望落空。

  陈鹏程律师称,很多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在一些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把劳务派遣工当作主要工种来使用。出现纠纷后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新法实施之后,对劳务派遣工有了明确岗位界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工种使用。此举有利于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亮点三】 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升至200万元

  新法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且公司设立条件中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前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以案说法】

  昨日,记者来到武昌广埠屯锐博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1万元,主要经营人力资源派遣、猎头服务等,分布全国各地共11家子公司,武汉现有100多名员工。该公司的项目运营总监李丽告诉记者,去年约3000名劳务派遣职工,主要分布在沌口和经济开发区一些大型企业。去年4月,该公司已在洪山区人社部门办理许可证。据介绍,书面申请许可证后,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会核查从业资格、考查实际经营地、注册资金以及用工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后才能发放许可证。

  之后,记者通过网上公布的地址,发现好几家公司已经不存在或者搬走。汉口京汉路、青年路三家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均表示,新法出台后,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挑战,调整是必须的,否则会被淘汰。自从去年12月新法修改决议通过后,已有些被派遣大户已作出调整,一定程度提高了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武汉现状】

  劳务派遣纠纷易引发群体性涉访

  专家建议企业严格依法用工

  湖北省总工会副主席何忠琦曾谈及劳务派遣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为两大类,一是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即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二是“三不同”,即同岗位工资不同;同工资社保缴纳基础不同;同单位权利不同。

  由于不少劳务派遣公司缺乏规范程序,往往导致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时,出现“踢皮球”的现象。例如,用工单位临时解雇,聘用单位不及时或另行安排薪酬低的工作。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具有趋同性,近年来,这类案件大多以群体性诉讼的形式出现,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群体性涉访。

  法官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业务伙伴时严格审查派遣单位的资质,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以后若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在薪酬政策的制定上应当进一步合法规范化,如严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将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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