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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景尚品建成学校未使用 开发商称原因复杂

A-A+2013年6月25日14:57舜网-济南日报评论

绿景尚品小区开发商当时向公众承诺该建筑为绿景小学。(邱天 摄)绿景尚品小区开发商当时向公众承诺该建筑为绿景小学。(邱天 摄)

  “学区划片已公示,还有2个月就开学了,开发商却说没有接到关于学校规划的通知,原来规划的学校也未交付。”家住利农庄路8号绿景尚品的业主李先生近日告诉记者,早在2011年,小区开发商就通过各大媒体向社会承诺小区内的学校于2012年7月交付,而直到如今也没有动静。接受采访时,开发商称“不交付原因很复杂”。

  小区内 规划的学校建成未使用

  记者在绿景尚品小区看到,一座已经建成的4层建筑坐落在小区内,这就是当年济南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居住区内、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一所小学,并为其命名为“绿景小学”,不少业主也是奔着小学买房。

  6月23日,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我市重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进行划分,“绿景小学”被列入其中。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东至山大路(花园路—山大南路)(不含花园庄路16号、山大路85号),南至山大南路(历山路—山大路),西至历山路(花园路—山大南路),北至花园路(历山路—山大路)范围内都被划分到绿景小学片区。

  该小区业主明先生表示,现解放路第二小学已经贴出一个关于绿景小学代招生的公告。若绿景小学今年无法招生,那么仍会按照以往的划分执行,该小区的儿童应去解放路第二小学及花园路第二小学就读。

  采访中,多数家长表示,希望小区内的学校能够尽快交付并投入使用。

  市教育局 开发商拒绝交付学校

  6月24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为做好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除此之外,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还分别成立了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该负责人称,市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找到东兴置业开发商约谈关于学校移交的相关事宜,但开发商一直拒绝交付。在整个专项整治过程中,教育部门已解决了部分开发商向相关部门交付学校的问题,唯有东兴置业一直拒绝。

  该负责人表示,2012年6月6日已将所有的整治工作下达,并与各区政府签约目标责任书。当日,该负责人向绿景尚品小区众业主表示,当时虽然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但目前来讲该小组的职责已发生转变,转到区政府了。

  开发商 学校未交付原因很复杂

  6月23日,记者与绿景尚品售楼处联系,对方称:“小区内的学校暂时还不能投入使用,暂时还没有收到通知说它是小学,关于学校划分片区的问题就不太清楚了,可能是已经划片划过来了,但是我们没有收到通知说这个是小学。我知道之前报纸报过这个是小学,但最终是否投入使用就不清楚了,至于什么时候能确定,需要问教育局。”

  6月24日,记者再次与开发商联系时,绿景尚品客服一位工作人员称,现在还没有和教育部门办移交手续,至于为什么没办移交,他称“目前没法说,学校业务还没有转到我们部门。我们部门主要负责房屋维修、整改等,目前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

  随后,记者拨通这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报建部”电话,该部门工作人员称:“现在正与历下区教委沟通。我正在开会,其他的并不清楚。”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付先生回复记者称:“为什么一直没交付原因很复杂,这是两家的事,现在和历下区教育部门正在沟通,从开始建设到现在,意见一直达不成一致。”

  文件规定 改变用地性质要罚款

  据市政府2010年12月13日下发的相关文件,济政字【2010】59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新建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是由市政府无偿划拨市、区(含高新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实施与责任主体,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济政办字【2011】26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6号文件”)的任务目标中提出,对“59号文件”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城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设立了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26号文件”指出,对“59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不整改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20%的罚款。而对于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及擅自改变建筑物、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均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期限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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