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赵辉 王星) 日前,淄川区人社局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自2013年1月执行并补发1-4月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调整标准是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3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按172.5元、138元、103.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