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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产税新规施行 宾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税

A-A+2013年10月30日09:49中国山东网评论

  27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已于14日起正式开始执行。该公告明确,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且,出租房屋的租金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盖好的商品房没卖出去,房企如果想自用或出租这些待出售的商品房,要怎么缴纳房产税?该公告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自用或出租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和此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应按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相比,新条款更加严谨明确。

  该公告还明确,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记者注意到,该公告还明确了房屋租金的确定问题: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除此之外,该公告还指出,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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