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 任磊磊 通讯员 杨振环 孙鹏) 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市民对手机的巨大需求,让不法商贩看到了“商机”,各种价格低廉的水货手机冲击着正规的手机市场。10日,历下区工商分局查获近百部未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的水货手机,价值十多万元。
10日,历下工商分局泉城路工商所接举报称,泉城路舜井街一家商场销售水货手机,数额巨大。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刻赶赴现场,对该商场进行突击检查。
在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该商家销售的三星、索爱等品牌手机均未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而且,其销售的手机大部分是行货价格比较高的品牌和机型。例如,查获的三星手机中机型包括7100、9500、9082等5种型号。其中9500是今年上市的新款智能手机,市场价一般在4000多元,不过该商家的价格比市场价要便宜500到1000元。
据执法人员介绍,查获的这批手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上市销售的合格手机都要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是涉及人体健康的一种警示标识,未按规定加贴该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商场销售的产品并没有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包装和说明书也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最为关键的是该条例的第五项规定,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查获的这批手机并没有张贴我国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批手机其实就是市民口中的所谓“水货机”,这些手机要么是通过非法手段进入国内,要么就是私自拼装的山寨机,所以大部分这类手机肯定不会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电子产品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国家要求电子产品必须张贴这类标识,并注明产品的使用年限。
对于这批查获的水货手机,工商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商家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