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惠州6月25日(严初 潘子璐 吴卫)25日,笔者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惠州市惠东县一90后因缺钱用,伙同两同伴持玩具枪抢劫,20天抢劫5家便利店屡屡得逞。近日,经法院审理获判刑14年。
据悉,朱某辉系惠东县农民,90年生,小学文化。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朱某辉向只比他大一岁的被告人陈某水提议抢劫某便利店的财物,被告人陈某水表示同意。两被告人经商谋后,被告人朱某辉购买了一支仿六四式玩具手枪、陈某水购买了一支电击棒和医用口罩作为抢劫作案工具。
2012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水驾驶摩托车载着朱某辉(87年生,无业)来到惠东县大岭镇平沙大道的某便利店门前时,见该便利店内只有女店员张某云在看店,陈某水便把摩托车停在门口接应,而朱某辉则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手持玩具手枪走进店里威胁张某云打开收银台抽屉,然后将抽屉里的人民币4500元抢得后坐上陈某水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两被告人将赃款平分。
在此后的20天里,两人又伙同被告人胡某宾分别在凌晨在该县平山街道、大岭镇利用玩具手枪作案5起,抢得现金、香烟等赃款赃物价值共19179元。直至2012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在平山街道某便利店附近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辉、陈某水、胡某宾结伙采用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辉、陈某水抢劫财物的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辉、陈某水、胡某宾戴口罩在深夜持仿真手枪短期内到商店内多次抢劫,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宾受同案人陈某水纠集参与抢劫作案,没有准备作案工具,在作案时带其他同案人到现场后没有进店抢劫,在共同犯罪时作用稍小,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水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宾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