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用山东公布了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二号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1日至23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二号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23下10轨顺东除尘风机吸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供风量;2.10303综放工作面上端头处1#与2#、3#与4#液压支架顶梁间距分别为500mm、400mm,大于100mm,下端头处152#与153#液压支架结顶不实,错茬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3.10303综放工作面81#、83#、84#、89#液压支架升降后压力值均无变化,压力表失效,未及时维护;4。矿井未建立高分子材料(马丽散)使用档案,33下02工作面2022年多次使用高分子材料(马丽散),未每次使用前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不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技装〔2020〕18号)第九条第2项规定;5.33下02工作面皮带顺槽转载机上方2棵锚杆失效,轨道顺槽一处顶板锚网破碎,形成网兜,不符合《33下02工作面作业规程》“两顺槽支护质量合格”规定;6.33下02工作面2022年3月18日解危卸压施工由张某、吴某某、闫某某施工,其中吴某某、闫某某为非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人员,不符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罚款28万元。

  2021年11月26日,该单位就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被罚8万元。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