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称2022年3月21日早上9点多,在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打工近3年时间的孙某涛(身份证号:37131119800111XXXX)在上班的工作过程中摔倒致死。孙某涛在该企业的工种是初蒸,孙某涛摔倒以后被该企业的修理工发现,及时做了人工呼吸,但没有效,紧接着拨打了120送到临沂市河东第三人民医院抢救。

  孙某涛今年42岁,家住临沂市罗庄区某山街道东某山村,开救护车接到孙某涛时他就没有呼吸了,因而直接将其送到了医院的太平间。

  对此,孙某涛一亲属解释称安监部门和公司不想占用死人的指标,所以赔偿得比较到位;因孙某涛的孩子已满18周岁,妻子47岁还有劳动能力,经过双方多次磋商,最终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赔偿孙某涛亲属170万元。目前正就谈判孙某涛父母的赔偿问题,大致并且每月每人支付给孙某涛父母各600元,一直领到终身为止,加上一次性的赔偿,这又是几十万元的赔偿。

  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一历(音)姓负责人解释称,孙某涛是有病猝死。当时现场确实没有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各方面迹象排除了安全问题所致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按照相关政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待遇,公司针对其家庭情况,尽最大所能进行了生活补助与安排,帮助其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双方对原因和善后处理已达成一致。

  而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张姓负责人解释称,此前他们局没有接到相关此事的反映;接到情况后,经初步调查,孙某涛是巡查时猝死的。据其工友称,孙某涛当时在生产车间的二楼发生的事,当时也打了120急救。公司和其家属已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调查一般是60天出结果,而该局回复称的医院相关死因证明等手续,截止发稿时也未办理。

  据天眼查显示: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是浙江埃森的全资子公司,而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又是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80的子公司。

  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来源:乡镇企业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