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987435元。

  据悉,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案号为(2022)鲁0212执943号,执行法院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6987435元,立案日期为2022年3月4日。所属司法案件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波与山东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特美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

  法律事实:一、银座智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银座商城公司和润航公司,其中银座商城公司出资比例51%,润航公司占49%,出资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认缴完毕。银座商城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2021年7月29日)向银座智能公司汇款570万元。银座商城公司主张该笔系出资款。对于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因,银座商城公司称因银座商城公司与润航公司均系股东,银座商城公司第一次出资完成后一直要求润航公司进行同比例出资,但润航公司一直未完成,双方一直处于纠纷中,银座商城公司的出资是在与润航公司的纠纷中又根据银座智能公司的经营需要才陆续出资的。欧特美公司及润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欧特美公司称该款项已经被银座智能公司转出,银座商城公司、银座智能公司认可有款项转出,主张均是为了银座智能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外进行的款项支出。银座智能公司提交证据二,证明支出5572681.52元是为了履行该几份协议。银座智能公司、银座商城公司认可银座配送公司是银座商城的子公司。

  二、对于发票问题,欧特美公司认可目前存在部分未开发票的情况,理由是银座智能公司未付款。银座商城公司主张每笔付款都是在开具发票后完成。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在2019年5月份之后,欧特美公司开具发票,而银座智能公司未按期付款。

  三、对于因银座智能公司未付款造成的损失,欧特美公司主张实际损失为公司财务成本。四、银座智能公司在一审期间答辩称,尚有124台设备未使用,其价值为4151458元。二审期间,银座智能公司出具说明,称目前尚有新机82台,减少42台的原因是2021年银座智能公司考虑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对新机进行布机运营。

  2021年12月2日,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维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欧特美交通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6918680.4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项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据资料显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直属的大型现代化商业连锁企业,经营网络分布山东省各地,经营方式涉及现代百货、大型购物中心、家居广场、便民连锁超市等多种业态。

  (来源:网易济南)